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已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4:46 154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管理档案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三章土地管理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土地管理档案的统计和利用

第五章奖惩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土地管理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土地管理档案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在各项专业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土地管理档案包括:地籍管理档案、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建设用地档案、土地监督检查档案、土地科技管理档案、土地管理教育档案等。

第四条土地管理档案是土地管理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则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土地管理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按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应由本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全面收集在土地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

第六条土地管理档案事业所需经费要列入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费计划。

第二章土地管理档案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和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本辖区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国家和地方县以上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国务院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档案处;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档案科(室),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九条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国务院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与修改全国土地管理档案工作制度、长远规划;

2.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收集和保管本机关档案,按规定积极提供利用;

3.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土地管理档案工作;

4.组织交流、推广土地管理档案工作经验,组织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5.督促本系统和本单位土地管理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6.各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土地管理档案的有关统计报表。

二、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上级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与修改本行政区的土地管理档案制度、长远规划;

2.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收集和保管本机关档案,按规定积极提供利用;

3.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

4.组织交流、推广本行政区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经验,组织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5.督促本行政区和本单位的土地管理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6.向上级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本地区档案主管部门报送土地管理档案的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土地管理档案工作人员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职务的评定、聘任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相同。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档案工作人员要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档案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档案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时,在调动前要认真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三章土地管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把土地管理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中,列入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1.土地调查、登记、建设用地、案件处理或其他项目,在任务完成后,该将项目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部门归档。

2.土地管理工作形成的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组成保管单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五条土地管理档案应在业务部门立卷的基础上,按《土地管理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的原则进行分类、保管。

第十六条土地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一、凡具有重要凭证和长久查考、利用价值的作为永久保存;

二、凡在30年至50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韦期保存;

三、凡在30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为短期保存。

第十七条接收、移交档案必须认真核对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要加强土地管理档案的库房建设。房库要求具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和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有防盗、防火、防晒、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二十条存档的底图除修改、送晒外,不得外借。修改后的底图入库时,要认真检查其修改、补充情况。修改、补充已归档的图纸必须做到:

一、修改、补充图纸要有审批手续;

二、修改内容较少时,可直接采用在图面“杠改”、“刮改”,并同时在修改处标注“修改标记”;

三、修改内容较多时,应另绘新图,原图作废。

第二十一条胶片、照片、磁带等载体的档案,要采用密封盒、胶片夹和影集等存放。

第二十二条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把关,销毁时要造具清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四章土地管理档案的统计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档案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管理、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认真填写统计年报。统计数据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准确、可靠,并按规定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级土地管理档案部门应编制检索工具、目录、专题卡片和资料等,方便利用,提高效率。

第二十五条借阅档案要严格遵守借阅制度,认真填写借阅登记表,借阅重要机密档案须由档案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外单位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档案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二十七条凡利用土地管理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档案,不得遗失、涂改、拆散、剪裁、勾画、批注和转借。

第二十八条土地管理档案工作人员对归还的档案要当面查清,如有损坏、任意涂改、丢失,应及时追查责任,认真处理。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在土地管理档案的归档、收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成绩显著或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对土地管理档案工作中,违反本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档案法规,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或擅自提供、复制以及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个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人,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机关,依据《档案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没有及时进行土地管理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的单位,由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领导人,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本地区土地管理档案具体办法,与同级档案部门会签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直属单位的档案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9日 19: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增城市征用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办法》关于确立征用土地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政府实行统一征用土地制度。城镇发展用地、独立工矿用地或城镇规划区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征地的补偿、搬迁、安置及审查报批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事宜。第三条政府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国有土地,一律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土地。第四条建设用地申请程序。(一)用地申请者向市国土局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国土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用地指标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二)项目用地申请人持《建设项目预审报告书》向项目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证
    2023-06-10
    340人看过
  • 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8日)废止第一条为了妥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应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和建设的原则,互谅互让,充分协商解决。第三条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公布前,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借用的国有土地除外)的土地,其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使用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按“四固定”时划分的范围确定(借种的国有土地除外)。“四固定”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023-06-10
    63人看过
  • 银行档案管理员的工作内容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档案的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指导,监督,检查。2、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条例》,负责对各类档案的接收,分类,编目,编制,检索工具进行科学的系统管理。借出的档案要进行登记,并负责定期追还归档,确保档案齐全,完整。3、按照《档案库房管理制度》要求,做好八防工作,定期检查旧档案,确保档案材料安全。4、积极开展档案知识宣传工作,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档案意识。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并负责向主管领导汇报处理。5、积极做好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6、树立和加强保密观念,做好文件,资料,档案的保密,保管工作。一、档案管理岗位要求1、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2、具有档案管理基础知识和工作经验;3、工作心细,品行端正,原则性强;4、熟悉最新的档案管理相关法规,流程,认真负责,细致耐心,5、熟悉电脑操作以及
    2023-02-19
    315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一切用地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苏木、乡(镇)、嘎查(村)企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编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以下罚款:(一)非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的,每平方米按该地段核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十至十五倍;(二)非法占用耕地的,每亩按该耕地前五年平均亩产值的二至八倍;(三)非法占用其它土地的,每亩按当地中等耕地前五年平均亩产值的一至四倍。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的土地和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和国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
    2023-06-10
    396人看过
  • 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已失效]
    为了加强对土地勘测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土地勘测成果质量,以适应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一、凡承担土地勘测工作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土地勘测许可证》,方可实施作业。二、颁发《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审批、颁发和管理。省级土地管理事业单位申请土地勘测许可证,一般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颁发;必要时也可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颁发。三、勘测单位向当地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勘测许可证》时,需提交《土地勘测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审批单位接到申请表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审查,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发给《土地勘测许可证》。1.具备从事土地勘测工作的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2.具备必要的勘测仪器和勘测手段。3.土地勘测成果达到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等规定的标准。
    2023-06-10
    201人看过
  • 集体土地拆迁规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及开发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等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时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工作。市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宅基地及占用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拆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延期)通知书的发放,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确定,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查;(二)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和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的管理;(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四)拆迁裁决;(五)违法拆迁行为的查处;(六)拆迁单位的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房产、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集体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2023-07-07
    25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范围的批复[已失效]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你局闽土法〔1990〕007号文《关于请明确国家一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范围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近几年来,为了加强土地的法制管理工作,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一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清理,下列属于有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7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第17号令发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4.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第19号令发布,自1989年1月
    2023-06-10
    388人看过
  • 不动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2、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3、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4、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驾驶证档案编号如何查询?1、如果是本人的话,可以在驾驶证上找到。驾驶证副本上第三行姓名后面的档案编号就是。2、如果身边没有驾驶证可以在省公安交警官网找到驾驶证违章查询栏,输入身份证号就会显示你的驾驶证档案号。3、具体的登陆考取驾驶证所在城市的《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有专门的查询端口。4、还可以带身份证到办理驾驶证的车管所去查,工作人员会告诉你的。5、去当地车管所查,这是公安系统的内部档案,不上传于互联网上。驾驶证是C
    2023-07-17
    407人看过
  •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两部分。土地出让金具体是指:(一)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批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三)原通过行政划拨得土地使用权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土地收益金具体是指:(一)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价款;(二)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
    2023-06-10
    370人看过
  • 广州市土地收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收益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和出租,以及对土地开发、农田征用、房产交易、铺面出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第四条本规定的土地收益包括:(一)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取的出让金;(二)本土地开发中心对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后,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综合开发费;(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者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房产交易产生的增值,政府在增值中依法提取的增值费;(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铺面出租后,政府依法从租金中提取土地收益金;(五)政府依法征用农田而划拨给用地单位所收取的土地资源拓展费;(六)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者无故不按期进行规划建设,政府依法对其征收的土地资源闲置费。第五条市政府委托市国土、房管局统一收取本市市区范围(不含广州
    2023-06-10
    279人看过
  • 档案管理人员丢失档案处理
    1、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档案补办并备案。2、由职工所在地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到该职工原始招工部门、市档案馆、用人单位属地档案馆或其它相关部门查找、复印以下职工档案要件:工龄确认表、工资验封卡、劳动合同、招工录用手续、下乡知识青年插队落户名册和地点、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存档单位公章方能生效。3、职工档案要件无法补齐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障基本信息记载的资料为根据,出具证明。4、职工档案补办,实行劳动保障管理权限属地化认定原则,即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5、经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设立、批准,省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及在省统筹行业所属企业,其审核、认定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办理。6、因用人单位原
    2023-03-15
    93人看过
  •  跟随工作流程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对于职场非常重要。如果你的档案不随着工作所在的城市,就需要将档案移交给你的工作单位。如果你进入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就必须遵守这一规定。此外,人事代理可以帮助你处理各类人事档案问题,包括组织关系、转正定级和评职称等。因此,将档案移交给工作单位并寻求人事代理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尽管档案不随着工作所在的城市,并不会对工作产生任何影响。但如果你进入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就必须将档案移交给你的工作单位。而以后如果你考入事业编制或者处理各类人事档案问题,包括你的组织关系、转正定级,评职称等都可以通过人事代理办理。档案随工作走吗?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档案应当随机构一并成立,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因此,档案不可以随工作走。尽管档案不随着工作所在的城市,并不会对工作产生任何影响。但如果你进入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就必须将档案移交给你的工作单位。而以后如果你考入事业编制或者处理各类人事档案问题,包括
    2023-10-30
    338人看过
  • 农村土地使用证丢失土管所有档案吗
    (一)农村土地使用证丢失土管所有档案吗农村土地使用证补办流程:向所在乡镇的土地管理所递交补办土地使用证的申请;当地相关部门会派人前去核实自发证起房子是否保持现状及有没有扩建等情况;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需要登报说明遗失情况;按当地土地管理所要求携带资料前去补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二)只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可以过户吗只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应当提交
    2023-06-05
    273人看过
  • 关于机场归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法规名称]:关于机场归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颁布机构]:民航局[颁布文号]:民航局发[1989]36号[颁布时间]:1989-2-1[执行时间]:1989-2-1为明确体制改革后各类机场的归口管理,特做如下暂行规定:一、一类一级机场管理机构的总经理由民航局任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报民航局批准。党的委员会成员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民航局党委审批。一类二级和二、三类机场管理机构的经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任免,副经理由经理提名,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党的委员会成员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党委审批。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中心和机场航务管理站的党政领导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和任免。二、一类一级机场的生产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工作由民航局归口管理。一类二级和二、三类机场的上述工作由地区管理局归口管理,经地区管理局综合平衡后上报民航局。三、一类一级机场的财务工作由民航
    2023-06-08
    444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工作条例和工作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07
      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或者工作管理暂行条例吧。规定和条例两个重复了。暂行放在前面还是在后面括号注明都可以。举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是怎样规定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17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第十九条规定,转递档案,可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
    • 第八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 被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15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 对监督档案管理工作应当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6
      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做到真实、完整。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应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二)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三)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五)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质量安全行为记录;(六)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七)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