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案件若干问题浅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5:45:37 361 人看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行政、民事交叉的一部行政法规,其行政性体现在拆迁许可证的核发,其民事性表现在拆迁双方对补偿形式、金额、安置房面积、地点、搬迁方式等内容的协议。但是行政裁决客体并非拆迁,而是安置、补偿等民事内容。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案件成为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受案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诉讼主体如何确定,行政裁决是否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本文对此问题展开讨论:

一、行政裁决是否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诉讼的前置程序问题。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管理权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行政、民事争议进行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受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也就是说法院只能运用司法审查权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加以审查,而不能直接加以改判。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有两个前提:一是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反悔、未经行政裁决。

笔者认为,这个规定有不明确之处: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一个整体,拆迁是行政许可,补偿、安置是双方协商。审判实践中,对安置、补偿方面的争议常常表现为当事人一方,特别是被拆迁人一方,对拆迁许可提出各种各样的质疑。对当事人的质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依批复,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从一开始双方当事人就达不成协议,行政裁决成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则是选择性程序,可以行政裁决,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这样的规定,在法理和逻辑上是矛盾的、不协调的。

3、条例和2001年11月实施的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均未对行政裁决的程序、内容、期限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案件的诉讼主体问题

在这类案件中,必然会涉及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现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一些政府或主管部门都成立拆迁办,但拆迁办不具备法人资格,拆迁办代表政府行使征地拆迁任务,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金额、安置房面积、地点、搬迁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反悔,提起诉讼的,是将政府或主管部门作为诉讼主体,还是将拆迁办作为诉讼主体;笔者认为,拆迁办不具备法人资格,未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一些政府或主管部门将未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办作为拆迁人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办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应将政府或主管部门作为诉讼主体。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7日 17: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共同受贿案件若干问题之探析
    一、近年来共同受贿案件区别于单独受贿案件的新特点(一)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共同受贿罪的主体则不一定全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受贿人当中,必须有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其他的共同受贿人则可以是该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亲属或是朋友。在理论上,共同受贿人可以是两人以上,同时涉及配偶、亲属和朋友。但是在实践中,共同受贿人出于保密性的考虑,多控制为两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这也是家庭财产夫妻共同所有”这种特殊情况造成的。(二)犯罪主体的反侦查意识很强,预审时顽抗心理很重。在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是具有几十年业务经验的人才,在本行业内一般属于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所以为了避免身败名裂,这些犯罪嫌疑人在受贿之前就和共同受贿人一起商量好如何收受财物才安全,万一东窗事发应如何应付纪委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如何利用行规来规避法律、逃脱法律制裁
    2023-06-03
    220人看过
  • 隐私权若干问题浅析
    隐私权是随着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公民的个人独立自由、人格尊严日益受到重视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独立的人格权。在世界各国人格权发展的过程中,隐私权与名誉权、肖像权等基本权利相比较,是出现较晚的一种权利,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现代技术的飞速发展,交通、通讯传播手段的日益现代化,人口居住日趋城市化,人们普遍感到独立自由的空间越来越少,从而导致隐私权受到侵犯的现象越来越多。本文试图从隐私权的概念、起源、发展以及对隐私权受到侵害后的司法救济等方面作一探讨,以期对司法实务工作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一、隐私权的起源和发展在讨论隐私权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隐私的概念。所谓隐私,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另外,还有一个比较容易混淆的“阴私”概念。隐私不同于阴私,一般认为,阴私主要是指男女关系方面的秘密以及人体秘密。隐私是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干涉、侵入的
    2023-05-05
    133人看过
  •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
    2023-08-12
    131人看过
  • 浅析“提取工资收入”执行案件的若干问题
    执行就是兑现,是一种裁决后的权利实现活动,是对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权利的兑现过程。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是检验审判工作最终是否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标准。法院执行的效果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关乎法律的权威。法院执行的方式及措施有多种,通过有效的执行手段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实现。在实践中,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等是比较常采用的执行方式,此种执行方式具有其有利性,但也存在弊端。笔者针对提取工资收入执行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浅析,以寻求完善。一、提取工资收入执行案件的主要类型1、提取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在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中,此类执行案件是比较多的。被执行人一般是在行政机关或是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及固定收入,按照现今的经济水平,被执行人每月的工资收入是比较可观的。倘若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该份固定工资收入即成为法院执行案件的执行对象。2
    2023-06-06
    374人看过
  • 审理贩毒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
    毒品的贩卖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的主渠道和中心环节,贩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我国贩卖毒品的案件在全部毒品案件中所占比例极高,但查获并审判的案件与毒品现状相距甚远,其主要原因在于贩毒属于高智能犯罪,慑于严厉的刑罚制裁,嫌疑人总是千方百计掩盖、毁灭罪证,同时采用“少量、多次、流动”的交易手段从事贩毒活动,除现场抓获外,不少案件,往往由于毒品罪资不存在或被告人翻供,审查认定证据困难。同时,鉴于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导致法律规定的缺失以及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实务中存在对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贩毒数量确定和定罪等法律适用问题,迫切需要厘清,以寻求解决这策。为此,笔者拟就审理贩毒案件主要涉及的几个疑难问题略抒管见。一、贩毒案件证据认定问题贩毒案件在组织性、隐密性上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因证据稀少欠缺,易为孤证,缉毒队伍的科技含量偏低,证据的诉讼意识又不高,证据体系不完善而缺失行之有效的证据规则,审理中认定证据以及运用
    2023-06-11
    391人看过
  • 关于本市重大市政工程建设拆迁房屋若干问题的规定
    【阅读全文】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改变上海市>基础设施差、欠帐多的局面,是广大市民的迫切愿望和要求。但是,随着市区内市>工程项目迅速增加,房屋拆迁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工程建设的进程。为此,根据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和《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对内环路、>浦大桥、杨高路、地下铁道、合流污水等重大市>工程的拆迁房屋作如下规定:一、市城市规划建>管理局接到市计划委员会批准或转发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抄件或设计任务书(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即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须做好下列工作:(一)通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二)通知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等手续;(三)通知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四)通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
    2023-06-10
    299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内容提要]: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违法行为之一种,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如何界定行政主体的行政义务,如何分配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如何确认其赔偿范围还存在诸多分歧,本文略作讨论,期望在《国家赔偿法》修改时,以上问题能够得到厘清。[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义务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赔偿范围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款确定了以行政行为违法作为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
    2023-06-06
    383人看过
  •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件初探
    一、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公益拆迁向商业拆迁的转移,拆迁户和开发商的矛盾、拆迁户和地方政府的矛盾便不断出现,并日趋尖锐。据建设部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上半年因征地拆迁而到建设部上访的人数有4026批,计18620人,其中集体上访905批、13223人,个人上访3121批、5397人,不到半年的时间就超过2003年3929批、18071人的全年上访总量。2005年,郑州市受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件52起,相当于前三年的案件总数。面对急剧增长的房屋拆迁纠纷,我们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其具体表现为:①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不到位,导致拆迁户利益受损失,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因拆至贫,失去原有的生存基础。这是引发拆迁矛盾的最直接的原因。②拆迁户得不到行政与法律方面的有效的保护,相反,他们发现自己可能是处在拆迁人、行政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的共同对立面的位置上。从制度上讲,这是引发拆迁矛
    2023-06-08
    419人看过
  •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托管理的若干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统一管理,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委托管理。受委托机关必须是具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第三条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其委托的权限和范围等事项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第四条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职权再转给其它组织和个人。第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06-10
    342人看过
  • 浅谈农村房屋拆迁问题与对策
    —以肇庆市大旺区白沙村为例广东省肇庆市大旺中学郑某琴随着工业化不断发展,大批农民的房屋需要被拆迁。对于绝大多数的农村老百姓而言,房屋是他们的安身立命的地方,是其最重要的财产,也是其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甚至其它人权的重要载体,正如十八世纪中叶英国首相所说的:穷人的茅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①但是农村房屋拆迁中,由于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迁法律与补偿标准机构不完善,行政载决和强制执行不规范适合,被拆迁人需求的中低价位房屋供应不足等原因,引起大量的群众性上访事件,据有关的调查资料显示,2005年1至10月份,建设部受理来信共4820件次,上访1730批次,集体上访123批次,其中反映拆迁的分别占28%,70%,83.7%,②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农村房屋拆迁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而白沙村全村大约有500人左右,大部分都是当地的本地人,居住的房屋大部分都是当地人的祖屋,由于该村主要是以
    2023-04-23
    299人看过
  • 浅议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具体规定(试行)》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对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自2002年1月1日试行以来,大大促进了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刑事再审案件,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刑事再审案件时基本做到有章可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还存在若干缺陷,而《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具体规定》未作规定,这也影响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本文拟就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初步探讨。1、刑事再审案件证据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问题。刑事再审案件大多比较复杂,再审证据的认证是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关键,尤其是新证据的认定更是再审改判的法定条件之一。《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具体规定》第19条、第21条、第23条虽对刑事再审证据的质证、认证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各地法院具体操作认证时的程序和方式不尽相同,再加上我国目前没有证据法、
    2023-06-11
    340人看过
  • 贪污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论文关键词】贪污犯罪基本原因根本方法【论文摘要】贪污贿赂是伴随人类历史的社会现象,贪污犯罪的一般原因是掌权者在私欲的支配下以权谋私,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要从内外着手,一方面预防掌权者自私意识滋长,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这些措施的基础就是想弄清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轨迹。贪污贿赂犯罪是古今中外刑法的打击重点,惩罚和预防方法各有不同。目前,我国要加强廉政建设,遏制贪污犯罪行为,必须对贪污犯罪的原因及其它若干问题有一个深刻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此类行为的对策,做好预防工作。在我国,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1.贪污犯罪辐射规律自古以来,贪污犯罪发生的地区和部门都有一定的规律,有学者将其称之为辐射规律,他们讲的辐射规律实质,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这个特定时期贪污犯罪走
    2023-06-03
    88人看过
  • 行政主体若干问题探析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在我国行政法学界,行政主体概念的确立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间,人们普遍认可的说法是: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我们使用的“行政主体”概念与日本等西方国家所使用的“行政主体”概念有所区别。他们所使用的“行政主体”,通常仅限于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者还包括非国家的公法人,如公共组织、公团、公库、公共会社等,而不包括作为政府部门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关系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具有下述特征:其一,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一般社会组织、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行使行政职权,从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其二,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虽然能行使行政职权,但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从而不能作为行政主体。其三,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023-06-13
    174人看过
  • 拆迁回迁房的房屋产权问题探究
    一、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二、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1、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2、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三、主要优势1、是现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优越,小区配套较完善;2、户型适中,以小两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为主,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户型占绝大多数,而且大部分为多层建筑;3、政府统建的房屋质量较为稳定;4、安置房依托地理
    2023-07-02
    146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厦门市城镇房屋拆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28
      一、本市岛内房屋使用的土地是国家所有;而岛外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的特定身份相联系,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两者土地的使用权性质不同。本案房屋若在农村,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农村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禁止流转的。 二、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用途,依房屋所有权人向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房屋权证为唯一合法凭证。按照厦门
    •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1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 最高院关于加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哪些法律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27
      在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最受关注的是加入贫困拆迁户的相关条款:明确市区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3.6万元;经济特困的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货币补偿低于3.6万元的,可以选择获得最低补偿标准3.6万元后自行解决住房,或由拆迁人购买成套使用面积符合国家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房屋予以安置;市区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房且实际获得货币补偿低于7万元的,可向市房管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
    •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第63条虽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