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制度的建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21:47 304 人看过

由败诉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可以鼓励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遏制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扼制恶意诉讼,可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其社会积极意义不言而喻。我国的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制度的构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确定由败诉方承担的律师费用的评定标准。为防止恶心损害败诉方支出过高的律师费,对其支出律师费评定标准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如《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律师代理民事、仲裁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10万元以下的,2000-6000元;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6%-5%;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5%-4%;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4%-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3%-2%;1000万元以上,2%-1%等等,

(2)当事人因达到伸张权利或防卫权利的目的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合理费用。如应首先考虑请本地律师而不是外地律师,以减少旅费的开支;一般情况下只支付一个律师的代理费,除非诉讼期间因客观情况而不得不更换律师等,关于何者是必要费用或合理费用,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3)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律师费用负担作出约定的,其约定优先。

(二)基本制度的确定。确定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一般规则,前述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九种案件中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律师费用的基本规则,可以将此规则扩大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在诉讼费用一章中予以明确规定。

(三)保障机制的完善。(1)建立律师费基金制度。该基金是省级律师协会管理,由所有省内律师自出,该基金的钱用来帮助打官司一定要胜诉的人,但是现在又请不起律师人当事人。说直接点就是无偿借用基金来打官司,事后归还,这种做法能保障穷人打得起官司。(2)建立律师费用保险制度。这种主要是针对赢的可能性不太大的案件,主要是律师个人先前根据证判决,建议当事投保,如投保一百元保两千,那么对当事人来就,如果案件输了,也才输一百元。如果当事人有钱或者一定会赢,那么律师将不建议投保,也没有必要投保。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04: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侵权行为相关文章
  • 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有哪些?
    若协议中未明确律师费,法院判决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是不作处理的。但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2)法律援助案件;3)著作权侵权案件;4)商标权侵权案件;5)专利侵权案件;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8)担保权诉讼案件;9)仲裁案件。(一)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
    2023-05-22
    161人看过
  • 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建议: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8月28日央视国际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对律师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律师法,有利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律师法修订草案此次审议稿与初次审议稿相比更趋完善。侯义斌委员建议,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这一问题是大家关注的问题,目前只有涉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诉讼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在法律上确立律师费转付制度,将会产生一系列积极的作用,例如不必要的诉讼将减少;当事人将更有积极性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的法律意识将大为增强。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章联生认为,本次修改律师法的重点之一是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律师制度重建20多年来,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仍然得不到有效的落实。一些公共管理部门,依照其部门规章,阻止律师查询资料,导致律师的取证行为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草案在这方面的规定还存在
    2023-04-22
    395人看过
  • 新民法典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相关规定: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4、在诉讼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完善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制度的建议由败诉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可以鼓励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遏制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扼制恶意诉讼,可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其社会积极意义不言而喻。我国的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制度的构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确定由败诉方承担的律师费用的评定标准。为防止恶心损害败诉方支出过高的律师费,对其支出律师费评定标准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如《重庆市律师服务指
    2023-08-11
    461人看过
  • 关于国内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
    国内执行制度的完善(一)严格拘役刑的宣告拘役刑可能给罪犯的声誉以及未来的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当在法律上确定短期自由刑作为对付轻微犯罪的最后手段地位,既在非必不可少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罪犯适用拘役刑。确保拘役刑只适用于那些危害不大,但又确实有关押必要的罪犯。在这方面,原联邦德国于1975年生效的新刑法第47条第1款很有借鉴意义:法院科处不满6个月之自由刑,唯在依犯罪或犯罪人之人格所具特别情况,堪认为科处自由刑对犯罪人之影响作用及法律秩序之维护确不可少时,始得为之。俄罗斯刑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对在法院作出判决之时不满16岁的人,以及对孕妇和有8岁以下的子女的妇女,不得判处拘役。这些规定的精神值得借鉴。中国刑法中也应规定类似的最后手段条款以给审判人员运用作为指导。鉴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尚未定型,为不过早地使其受到短期自由刑弊端的影响,建议立法上明确规定,对审判时未满18岁
    2023-04-25
    272人看过
  • 完善仲裁效力阻却制度的建议
    1、司法建议正是基于仲裁裁决阻却制度的法律冲突,笔者认为,要很好地协调好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就要改变和完善目前我国这种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不合理性。具体司法建议是:(1)取消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因为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法律授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属于审判程序问题,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则属于执行程序,按照人民法院内部分工原则,应将不予执行裁决制度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司法审查范围进行实体和程序划分,把审查范围相同的部分并入撤销裁决制度内,这更符合理论观点。(2)改变在《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两部法律对仲裁裁决效力审查的规定。将执行程序中的司法审查和撤销程序中的司法审查相同的内容在立法技术上合二为一,即在仲裁法中予以明确规范,这样更能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2、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1)仲裁或诉讼可选时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解决争
    2023-06-07
    379人看过
  • 完善刑事赔偿制度的四点建议
    刑事赔偿,又称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追究刑事犯罪、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向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赔偿。就《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来看,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内容越来越显露出弊端,国家刑事赔偿制度应予改革完善。刑事赔偿案件范围宜扩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赔偿范围,但第十七条又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因此实际进入刑事赔偿范围的案件比较少,而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等造成伤害的事情远不止这些,但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却不能得到赔偿。如对某人错误发出通缉令,导致该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被侵犯的问题;监视居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后,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该公民有违法犯罪事
    2023-04-24
    156人看过
  • 民事诉讼败诉方要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吗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一、一般要回抚养权的律师费用是多少第一,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同时,律师费用是没有统一的标准的,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2023-03-11
    134人看过
  • 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和规定中,关于民事执行和解部分的规定相当粗糙,还有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针对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各种弊端,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关于法院是否应当参与民事执行和解过程中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当前实际出发,根据现实的需要,法院应当参与执行和解的协商过程,但是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执行法官在不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可以配合或者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法院在这一过程中的工作应该加以严格的限制,避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侵害,法院参与执行和解工作的应当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经执行法院交由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此时法院充当的只是和解方案的媒介,并没有介入自己的意思;二是双方当事人要求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方案并自愿接受。此时,执行法院基于协调双方利益的立场,代为拟定和解方案,起到促成和解的作用。针
    2023-06-06
    429人看过
  • 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以及途径b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实行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是指国家工商部门依法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对涉及驰名商标的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进行适时、正确的审理。二、驰名商标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1.驰名商标的滥用。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是固定的,商标所有人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近年来,有些企业将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某件商标,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使用在企业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并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驰名商标,是想借驰名商标的声誉推销自己其他尚未驰名的商品或服务,不正当地取得在另一领域的竞争优势。这种行为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2.域名与驰名商标的权利冲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驰名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在互联网上,每一
    2023-03-03
    157人看过
  • 完善我国保荐人职责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保荐人职责所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相关国家和地区如英国、我国香港地区等关于保荐人职责制度的规定,对完善我国保荐人职责制度提出以下建议:(一)保荐人职责应适当分离我国保荐制度实行以后,公司的上市过分倚重于保荐人,使得保荐人的职责过于繁重。因此,希望能通过引入多重保荐加大保荐人的保荐力度。我们可以借鉴香港保荐人的新政,引入类似于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等其他中介机构的角色,由保荐人承担公司上市的推荐职责,合规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职责,而独立财务顾问则承担提供咨询意见等职责。通过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与保荐人的协作,形成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监管合力,从而有利于中介机构的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二)保荐人制度应从双保制回归到单保制目前我国实行的保荐人制度是双保制,即强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而保荐机构的职责和作用发挥又主要依靠于保荐代表人。在《暂行办法》第六章规定的监管措
    2023-08-12
    326人看过
  • 完善公务员工资项目制度的建议
    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构成,并可享受地区津贴和其它津贴,但实际并不止这些,以我市为例,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除基本四项外,还有职务补贴、岗位津贴、考核奖、特区津贴、地区补贴、其它等,总共十余项。公务员工资构成项目繁多,领工资的不太明白,算的也难清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和规范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这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和公务员制度两项改革的共同要求,也为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工资项目制度指明了方向。一、现行工资项目弊端现行公务员工资项目繁多、管理过细、审批计算繁琐、部分项目名不符实,其不利影响主要有:1、不利于统筹制定工资标准。工资项目大部分还分档,不多的金额被分布在繁多的项目档次内,档差和单项金额偏小,这不利于统筹制定各项目档差标准和宏观控制工资总额。从1995年起,我国执行两年一次的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2023-06-06
    164人看过
  • 单位规章制度不完善成劳动争议案败诉关键
    自去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以来,企业对员工的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的规定失去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市无论大小企业都重新制定了属于自己的规章制度。连日来,芝罘区劳动仲裁委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完善的规章制度,成为劳动争议的诱因,甚至成为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的关键。违法规章成争议焦点宋某2008年7月进入某私立医院工作,医院发放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今年5月合同到期后,宋某离开医院,同时要求医院支付工作两年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近6万元,医院认为自己仅仅在《员工手册》上规定了周六工作,事实上公司并非每周六都安排员工工作,且即使安排周六加班,加班工资都已在平时的工资中支付,不同意支付。协商不成,宋某提起劳动仲裁。案件经仲裁、一审,庭审中,宋某提供了医院的《员工手册》作为医院安排自己每周六加班的证据,在医院
    2023-04-21
    397人看过
  • 检察建议书的追责制度是否完善?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再审检察建议书到法院后的程序再审检察建议书到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2023-07-04
    423人看过
  •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三点建议
    (一)建立相应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待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各种必要补助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然而各地法院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补助的发放,在认识上和补贴数量上都存在极大差异。部分法院聘任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有固定收入,就不给陪审员发放职务补助。有按件发放的,但是给的较少,如每陪审一起案件给5元-20元;有按天计算,每天10元左右的标准给付;有按月支付的,发给陪审员200~800元不等的补助方式或按单位编外人员支付其工资。总之,人民陪审员还没有一个
    2023-04-25
    186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侵权行为
    相关咨询
    • 是否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9-28
      1、律师费通常都是委托人承担,通俗讲就是谁请律师谁付费,因为这是一份委托合同,你和律师是合同的双方,只约束你们双方。 2、但是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承担主体的,或者在某些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被告承担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院可以判决由败诉方承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
    • 公司应该制定完善的制度,但建立完善的制度,应当根据什么来处理?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8
      公司制度可初步分两部分: 1、章程 2、其他规章制度。 章程适用对象是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规章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章程适用对象及公司其他员工。 就你的问题来看,公司从风险角度考虑应当制定完善的公司制度;因为贵公司是劳务派遣,虽然员工不在你公司直接从事工作,但你公司和外派员工属于劳动关系,而与其所在工作的公司只是用工关系。所以,建立完善的制度无论从管理还是解聘都起到很好的控制风
    • 代位继承制度怎么完善?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1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代位继承制度完善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祖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 法定继承制度如何完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26
      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的数量和种类逐渐增多,而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应有的保护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当公民死亡后有私有财产,则财产应归属于继承人所有。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坚持实施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近年来独生子女的比例逐年升高,导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在不断的缩小。
    • 如何完善法定继承制度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01
      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的数量和种类逐渐增多,而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应有的保护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当公民死亡后有私有财产,则财产应归属于继承人所有。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坚持实施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近年来独生子女的比例逐年升高,导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在不断的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