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因此,简单地说,要判断一个经济事项应作“视同销售”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可以按以下分类来把握:
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但要按照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损失,应将进项税额转出;由于核算、计量差错造成的材料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用转出。
自制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工程项目确认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工程项目,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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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怎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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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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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一般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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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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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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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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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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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怎样进行处理北京在线咨询 2023-04-12(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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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提供借款增值税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1增值税方面,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十四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公司无偿向个人提供借款(除特殊规定外)增值税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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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出售增值税进项税额怎么征收?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08债务方应当将抵债货物做销售处理,计算销项税额。债权方,根据债务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发(1996)155号文件规定: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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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购买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销售方错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金额不符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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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及增值税报表的填列山东在线咨询 2024-08-29固定资产要求进项税额转出,但是固定资产已经报废。此时账务处理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贷:银行存款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