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下发《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针对省会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出让土地上新建项目的用地审批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
《通知》规定,划拨土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和建筑物现状,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现状出具规划条件后,依据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可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合同中应明确规划条件,并约定如改变土地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购)。
企业改制、公司上市或市政府进行重大产业结构调整等需要处置土地资产,如土地用途与现规划要求不符,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允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如改变土地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购)。
二、工业项目办公生活区
占地不超7%
《通知》规定,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翻建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手续前应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出让土地上新建、扩建、翻建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新的容积率为原容积率1.5倍以上的,由政府依法进行回收(购)后,依据新的规划用途依法供应土地;新的容积率为原容积率1.5倍(含1.5倍)以下的,可以进行新建、扩建、翻建,如容积率有提高,应依法缴纳增加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工业生产用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
优先安置职工
同时,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的,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改制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企业职工的安置。对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出让合同可约定分期缴纳,分期缴纳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按出让合同约定缴请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予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地块,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保留划拨方式或租赁方式处置。保留划拨或租赁使用的期限为5年,期限从第一次保留划拨或租赁起累计不得超过该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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