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新工伤认定行政调解举措,化解劳资双方矛盾,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受伤害职工张某在用人单位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做工时,不慎从4楼摔落至3楼受伤,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颞顶部硬膜外出血。后包工头、施工方和业主三方对事故责任互相推诿,劳资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张某亲属分别向省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访。上饶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张某工伤认定申请后对案件进行调查,用人单位不仅否认与张某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且还否认张某是在单位做事受伤,拒绝支付医疗费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针对本案用人单位因工程转包赔偿责任人的争议焦点,为了使受伤害职工尽快得到更好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上饶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没有局限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时间规定,而是采取了即受理、即调查、即办结的快速程序,在工伤认定期间开通绿色通道,向用人单位释明建筑领域发包方、施工方和包工头的劳动法律关系,承担受伤害职工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在15日内专门为其召开工伤认定审批工作会,对其案件进行研究和讨论,最终用人单位申请上饶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对本案进行工伤行政调解,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的工伤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二、在工伤认定期间坚持合法和自愿原则进行行政调解,便民、快捷。
2014年上饶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把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放在首位,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合理而适当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对于构建劳资关系和谐,化解矛盾纠纷具有积极作用。在工伤认定中,依法坚持自愿调解原则,采用边认定边行政调解办案方式,释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项目及争议仲裁处理程序和相关政策规定,促使双方在认定过程中化解矛盾,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李某某2014年1月在用人单位上饶某针纺织品厂务工时,不慎摔倒受伤,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某向上饶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对李某某的受伤事实及构成损伤10级均无异议。李某某属跨省职工,其家乡远在四川渠县,按正常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仲裁程序周期长程序复杂,且往返江西四川差旅费等花销也不少。上饶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边进行工伤认定,一边根据李某某的实际情况组织双方协调,双方最终以调解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在45日内完成从申请工伤认定到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实现了社会保障部门便民、快捷的认定效果。
三、依申请人申请,以《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居中行政调解,确保工伤认定行政调解公平、公正。
上饶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遵循调解自愿、合法原则。一方面在行政调解中处于居中角色,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做到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结果公平公正,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利用行政职权使当事人违背意愿调解。另一方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调解的结果不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抵触,依法保护申请人、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尹某某在用人单位江西某铝业公司工作时受伤,因双方协商未果,尹某某向上饶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江西某铝业公司在限期举证期间,申请上饶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尹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进行行政调解,尹某某为得到及时治疗和经济赔偿,调解时同意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和少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对显失公平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的,上饶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时制止调解,并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保行政调解在工伤认定中的公平与公正。
四、行政调解程序灵活,履约义务有保障,能实现定争止纷的调解目的。
作为多元化解决劳资纠纷的非诉讼解纷方式,行政调解充分体现了效率性、便民性和当事人平等的观念,具有灵活、简便的特点。工伤行政调解的程序不必过分受程序所制约,不同的工伤行政调解可根据不同调解类型区别对待,在工伤认定受理后,举证期、认定前均能依申请进行行政调解,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当场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司法确认相关法律规定。上饶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政调解对有效化解劳资双方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这种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开展行政调解的调解程序灵活,达成的调解协议得到及时履行。
今年上半年,上饶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804件,其中37件经工伤行政调解的案例,用人单位全部履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义务。工伤行政调解举措促进了劳资关系的更加和谐,彻底化解了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赔偿纠纷,当事双方息讼止争,实现工伤认定的便民、快捷的行政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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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性质是哪些意思,有解释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4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后者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不待相对方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确认。工伤认定属前者,这种确认,行政主体处于被动地位,非依申请不得主动为之。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独立的行政确认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为了满足另外的行政目的需要作为前提条件出现的,确权是为了行政处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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