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1:11:55 229 人看过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纠纷如何处理。当事人对行政调解不服的,才能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解,法院不予受理。(2)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人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附着物,不得影响生产,不得在有争议的土地上修建建筑物,不得改变附着物。

(3)过去有协议、有协议、有农村规章制度,这些协议、有协议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应该坚持,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适当调整。(4)我们应该根据当前党的政策,具体分析过去因自由占有或调解引起的纠纷。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要区别对待党的方针政策的各个阶段,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避免使用简单的、武断的、笼统的解决办法。(5)对于过去因自由占有或调解引起的纠纷,要按照当前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精神,保护原公社或个人的权益。(6)在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能维持现状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指定临时用地人使用该土地,保护争议土地。争议双方必须遵守法律,不得破坏土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煽动群众闹事,不得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用土地。(7)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化和实际使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合理、合理、合法地解决。(8)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9)如果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正确处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理和使用土地。(1)无偿流转是农户之间自愿流转的现象,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交换、调整承包地。二是代人耕种、代人种植、代人收获。指农民暂时不能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通过自行协商,将承包地暂时交给他人(多为亲友)。原合同关系不变,时间和条件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三是转包和转让。有的农民将家庭生产经营转为第二、三产业或家庭重要劳动力外出务工增加收入,再将承包地经营权转包、转让给他人。转包和转包占很大比重。(2)租赁和转包的形式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农村繁荣之后,城市里聪明的农民、下岗工人和经济不景气的工人将把他们的投资转向农村发展。他们将土地和荒山经营权出租给乡、村集体,大规模开发土地和荒山资源,从事各种开发项目。主要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租赁后雇工生产,自己管理,自己经营。二是将取得经营权后的耕地通过租赁方式转让给当地农民生产经营。他们为农民提供生产所需的资金和技术,并派技术人员指导农民的生产。产品生产后,按原合同价格购销。(3)股份合作制在一些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高的地方,有一些企业集团作为投资主体,兴办规模化的农区,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入股,按股分红。(四)抵押、托管、拍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为融资担保,包括地上建筑物抵押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这主要存在于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创业、经商资金不足,多数企业或个人将土地使用权抵押。托管是指承包人将承包的土地委托给农业服务机构或者农民经营管理,托管双方签订协议,托管向受托人支付一定费用。拍卖是指经村民讨论同意,对尚未承包给农户的荒滩、荒水、荒地等资源的经营权,可以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实施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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