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1 18:53:08 335 人看过

有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第2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一、企业破产流程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由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二)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受理,其中,公用企业和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和政府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两种情形不予受理;

(三)企业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与重整;

(四)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部门有关人员中指定的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二、企业破产清算偿还顺序

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是先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补偿金;再偿还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偿还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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