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9 13:18:37 6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

第七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二、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或台湾地区律师公会会员,并且已在大陆(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大陆(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三、有在贵州省黔西南州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机构代表的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一式三份

申请人自备

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内地城市名)代表处”;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2

该律师事务所在其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一式三份,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或者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并经贵州省省公证协会验核。

该律师事务所在其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并经当地公证,经贵州省省公证协会验核。

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二)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3

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示范文本下载]

一式三份,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或者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并经贵州省省公证协会验核

申请人自行提交。

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三)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4

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示范文本下载]

一式三份,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或者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并经贵州省省公证协会验核。

该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经当地公证,再经贵州省省公证协会验核。

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四)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5

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大陆(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大陆(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一式三份,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或者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并经贵州省省公证协会验核。

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地律师管理机构出具,并公证,再经贵州省省公证协会验核

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6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或者台湾地区律师公会具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或者台湾律师公会会员的证明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一式三份,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或者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并经贵州省省公证协会验核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并公证。

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六)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7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一式三份,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或者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并经贵州省省公证协会验核。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并经当地公证,再交贵州省省公证协会验核。

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七)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8

各拟任代表执业风险保险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一式三份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

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六)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9

各拟任代表的身份证明(护照)、简历、2寸彩色近期免冠照片(照片后注明代表处名称及拟任代表姓名)。?[示范文本下载]

供复印件3份,照片3张。

申请人所在地户籍管理机构及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申请人自行提交。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1号)第七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10

在内地已设代表处情况说明及已设代表处执业副本复印件?[示范文本下载]

一式三份

申请人自行提交。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3号修正)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1号)第七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9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罗文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37-->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1.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制要求工作;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申报资料,经审查齐全即可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罗文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810779-->

6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1、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按材料清单准备齐全,数量是否符合要求;2、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有涂改、不清晰的情形;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特殊环节)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窗口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指定的窗口其他工作人员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810779-->

30个工作日

审查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决定是否需要组织征求意见或者调查核实、委托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1、提交核查报告或者征求的意见。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朱仁剑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817069-->

30个工作日

审查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决定是否需要组织征求意见或者调查核实、委托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

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华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37-->

40个工作日

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律师科提出的办理意见,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港澳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行政许可。

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香港、澳门、台湾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罗文

-->

5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其理由。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罗文

-->

5个工作日

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其理由。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黔西南州司法局窗口B区02。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六条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许可。港澳律师事务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第十二条港澳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代表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代表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2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3

法定依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附件6《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4

法定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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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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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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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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