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工人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6:13:39 58 人看过

案例介绍:

杨是上海浦东新区的农民。2000年,杨家村的土地被征用。根据上海征地的相关政策,杨某成为某公司的征地保障人员,该公司为杨某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保障了杨某退休后的生活,但退休前,杨某还得靠自己的工作养活自己。杨某曾经是一名司机,于是在2001年2月,他成功应聘了一名公司司机。从那以后,杨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但在2007年,杨的工作发生了变化。2007年6月28日,杨某照常到客户公司拉“带DVD的物流车”,但杨某部门负责人拒绝让杨某将物流车拉回公司。杨某担心大雨会打湿物流车辆,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于是杨某仍将物流车辆拉回到公司。杨的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反映了杨的行为。总经理严厉批评了杨。杨某认为总经理未经调查就随便批评了他,于是与总经理发生了争吵。一家公司的总经理立即要求杨停止工作。仲裁请求:

杨某认为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不合法,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杨于2001年2月在a公司工作。2007年6月,杨某在a公司工作了7年零4个月。根据当时的法律,他可以要求七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仲裁和一审,法院最终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杨某的经济赔偿金。

案例分析:

如果员工认为公司没有法律依据终止劳动合同,即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因为杨某案发生在2007年6月,当时《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实施,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按工作年限给予每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本案中,杨某选择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这一说法,杨某只要拿出证据证明公司做出了开除行为。无论解除是否合法,公司都应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意见:

在仲裁过程中,a公司撤销了对杨某的辞退,并通知杨某到公司工作。杨不愿意回去工作。庭审中,a公司提出了两种辩护意见:一是杨先生是征地保安员,已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二是杨先生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没有理由与公司总经理争吵。a公司以杨某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第一意见,法院认为杨先生是征地保障人员,因此他不是与a公司建立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a公司的解散是否成立?法院认为,杨某虽不服从部门负责人的安排,但该行为出于善意,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故不能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a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总经理争吵的论点。据此,法院的判决是,用人单位的违纪救济不成立,应向杨某支付经济赔偿金。首先,这起案件发生在2007年,当时《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本案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

第二,杨某作为一家公司的征地保障人员,是否属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与实际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是用人单位使用下列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之一:1。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协议。企业内部离退休人员。无薪职工。专业劳务公司出口人员。退休人员;6。未经授权使用外籍员工。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本案中,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法院认为杨某与公司不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故在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时,公司应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不过,在同一法院审理的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该员工也是杨某等土地征收人。但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法院认为,职工与公司之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律师认为,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仍存在疑问。法律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2。企业内部退休人员;

3。停薪人员;

4;

5。退休人员;

6。未经授权使用外籍员工;

7。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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