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中有什么适用特别管辖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11:25:09 258 人看过

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有:

1、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4、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诉讼离婚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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