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要怎样适用《离婚法》中特殊的地域管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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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诉讼离婚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2、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 三、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 4、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五、其它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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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离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在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前的住院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有: 1、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4、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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