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分则对属于继续犯的犯罪及其法定刑设置了专条予以规定,即对属于继续犯形态的犯罪设置了独立的罪刑单位,故对于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司法实践中认定继续犯,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犯罪继续状态与状态犯的区分问题
犯罪行为处于犯罪的继续状态与状态犯并非同一概念。继续犯又叫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不少继续犯的条款,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刑法》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等。而状态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危害结果随之发生,犯罪即为既遂。作为犯罪的继续状态,某一具体犯罪的犯罪状态在相当时间内处于继续进行的过程中,每一继续阶段的犯罪形态都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即从该犯罪既遂一直延续到行为终了,都是一个犯罪构成。而状态犯是指犯罪完成后的一种不法状态,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人将妇女、儿童拐卖行为完毕后,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犯罪已经既遂,但犯罪既遂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处于被他人非法控制的不法状态。两者具有相同之处:都是一种状态,都有时间的延续,在犯罪继续状态中除行为持续外,也有不法状态的持续。区分犯罪继续状态与状态犯,主要是在司法实践中要防止将犯罪继续状态与状态犯二者混淆,如有的将状态犯解释为违法状态、不法状态、犯罪状态等。
二、继续犯的诉讼管辖问题
继续犯在犯罪状态处于继续时间内可能会发生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的移动和变化,当一个继续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地方,数个司法机关对该犯罪都出现管辖权时,就会产生诉讼管辖上的确定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交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继续犯的主要犯罪地一般是犯罪既遂的地点,但是,也有少数案件的主要犯罪地可能属于犯罪状态进行中犯罪事实发生特别严重的地点。例如非法拘禁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的地点可能在中途从甲地转移到乙地甚至丙地,一般来说,应当以甲地作为案件管辖地,由甲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甲地的司法机关负责审判;但如果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其死亡或重伤的地点发生在乙地或者丙地,应当以乙地或者丙地作为主要犯罪地,由乙地或者丙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乙地或者丙地的司法机关负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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