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闽国税发[1999]124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不发厦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要求,现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口退税登记管理问题
1993年12月3I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权机关批准其投资立项的文件或证书向其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及有关退税登记注销、变更手续。
(一)老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选择采用“免、抵、退”税、“先征后退”税或免税办法,须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时一并提出,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不得随意变更。
(二)老企业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省局统一印刷),经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一份老企业留存、一份审批机关存档、一份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三)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给予老企业办理《出口企业迟税登记证》正副本(格式省局统一设计并印制)。
(四)1993年12月31日后批推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比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手续。
(五)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手续应于1999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将已审批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备案份集中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二、出口退税办税员管理问题
(一)新、老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办税员须是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并持有《会计证》的人员,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出口退税办税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简称“合格证书”)。
(二)办税员持《合格证书》及时到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办税员证》(格式省局统一设计并印制),并持《办税员证》办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并报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知照;《办税员证》的年审工作,可结合其他税务证件的年审由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三、来料加工货物免税管理问题
(一)新、老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贸易业务,其加工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管理,由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二)新、老企业直接承接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出口收汇凭证向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三)新、老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后,部分或全部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再收回复出口的,凭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各地、市自行印刷),据以办理免征消费税和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货物复出口后,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出口收汇凭证向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四、进料加工货物退税管理问题
实行“免、抵、退”和“先征后退”税办法的新、老企业,其进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仍依照省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国税进[1999]0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由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并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五、“免、抵”税调库问题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老企业,其出口货物“免、抵”税款的调库,按省财政厅、国税局等部门联合《转发“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预[1998]83号)规定办理。
六、“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管理问题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老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和退税管理,依照省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闽国税进[1998]062号)等规定执行。
七、“先征后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管理问题
实行“先征后退”税办法的新、老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一)企业应按月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由各地、市自行印刷)并附送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加盖征税机关印章)、出口发票,属于委托出口的还需附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先报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当期出口货物纳税情况并签署意见盖章后转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经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申报表)及其对应的单证资料后,按现行的出口退税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并办理退税手续。
八、出口货物清理问题
(一)实行“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税办法的老企业,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其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理、调整。
(二)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税的老企业,必须是在1999年11月1日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方可办理“抵、退”税或进项抵扣;否则一律不予“抵、退”税或进项抵扣。
九、其他政策及管理问题
(一)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新、老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退税;属于按简易办法征税的新、老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税或免税办法。
(二)新、老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管理问题。属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免、抵”税资料由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保管,但对涉及退税的,其退(免)税资料一并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保管;属于实行“先征后退”税办法的,其出口退税资料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保管。
(三)新、老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清算工作,由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实施;涉及退税的,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组织,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配合开展有实施。
(四)新、老企业出口退税(免)税实行计处机管理问题,另行研究下达。
附:1、《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略)
2、《出口退税办税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略)
3、《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略)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退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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