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刑事案件主要事实情节(犯罪与否,罪轻与否)处于认定上的真伪不明时,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足以认定形成对指控犯罪的确证,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早在封建社会,我国《唐律》就有疑罪惟轻的论述中,古罗马对疑案的处理实行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这只是封建社会里人权本位主义进程中的一点浪花。在我国司法领域,疑罪从无只是泊来品,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诉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62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论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是疑罪从无的法律渊源。
1、有罪推定的思想根深蒂固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同受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在案件上手之后,常常采取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做法。这是障碍疑罪从无的思想毒瘤。
2、疑罪从轻,疑罪有罪化处理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不会少见。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往往会出现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本位主义考虑,这种想法是无可厚非的,但在执行时不能违背法律原则。本人曾经就遇到过此类现象。A与B发生殴斗,B受伤,次日B正常上班,但在下午却实然死亡,公安机关马上将A刑拘,但尸检报告的结论是B因传导系统异常猝死。本人立即向公安机关要求放人(A),同时B的家属要求再次尸检,公安机关没有变更强制措施,延长刑拘,但是再次尸检报告的结论与第一次完全一样。公安机关仍然没有变更强制措施,其理由是这是命案,死者家属到处信访,并且在第二次申请尸检。最后公、检、法三家协调研究:最终的尸检结论:外力诱发传导系统异常而死。这样B就必须负刑事责任,最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主典型的疑罪从轻化,疑罪有罪处理。再如本人遇到的一故意伤害案。B到A的家里寻衅滋事,A村的人气愤,集体群殴B,将B头部致伤,受伤后B到医院救治,其病历记载头部棒伤,但B的同伙皆说B是A用斧头致伤,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当时作案的斧头根本没找到,法院认识到此案的疑点:不下20次找A的家属商谈赔偿(民事部分)即可判缓刑,但A坚决不同意,法院最终判了五年有期徒刑,A上诉到中院,中院的资深法官(主审)感叹说其做了20年的刑事审判工作,这样的案件还是第一次,后来反复劝说A赔偿民事部份,因A在看守所难以忍受长时间失去人生自由的痛苦,最终妥协,并认罪,同意民事赔偿后获缓刑。这也是典型的疑罪有罪消化。司法机关第一时间发现疑罪时,第一想法就是国家赔偿的不利影响,司法的权威,以及相关司法人员的责任,而不是用疑罪从无的原则来处理。这是阻碍疑罪从无不的瓶颈。
3、疑罪搁置,疑罪再理。
疑罪搁置,疑罪再理就是在有罪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案件放置,研究再理。
当案件已经进入程序,但又因证据不足时司法人员带着不甘心的心态(特别是公安机关人员),用搁置、再理的方法对待疑案。本人去年曾碰到一个案件(国家赔偿),2002年A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羁押7个月后因证据不足采用取保候审一直到2009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都一直未解除,后来A直接信访到北京,信访的主题就是:取保候审,何年何月何日审。最后公安机关被动(非主动)地与A达成国家赔偿协议,这就是典型的疑罪搁置、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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