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权和人权的思考
关键词:生育权/人权
内容提要:《关于生育权和人权的思考》是一个全社会都很关注的热点。生育权涉及到每个民族、每户家庭、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众所周知,上世纪五十年代,当时的全国人大代表、原北京大学校长、人口经济学家马*初先生曾提出“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的意见,遭到诸多非议。几十年过去了,历史和实践已经证明了他《新人口论》思想的科学性和真理性。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们将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国策写进宪法,提倡“只生一个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少生了4亿人,促进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综合国力提高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人口老龄化迅速成为世界之首、计划生育家庭面临较大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国防安全难度增大等诸多问题。
生育是每个公民的自然的权利,也是宪法上的权利,可是我们的计划生育政策又明显地限制了这样的权利。但是,实践证明这种限制又是必要的,而且经过30年的实践证明又是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符合中国的国情的。这两者的关系到底如何认识、处理,就是本文的主题。
一、生育权和人权的历史考察
(一)自然生育阶段
在人类社会的初始阶段,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与自然作斗争的能力极为薄弱,为了生存的需要,通常结为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生活。同一群体的男女,在两性关系方面没有任何限制,生育只是基于人的本能而不加节制的性生活的附属品,处在没有任何规范及控制的状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男子在生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认为生育子女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结果,如“天地纟因纟日皿,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1]但女性毕竟是人类繁衍的直接承担者和最终实现者,所以,男性为了争夺在生育中的主宰地位,就尽力强调男性而贬低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贡献,这可以从妻子生孩子,丈夫坐月子的“产翁制”习俗上得到印证。[2]
(二)原始生育阶段
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地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从最初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原始社会状态下的两性关系虽然放任,但基于自然选择规律,人类为了延续自身族群的需要,通婚的范围越来越小,人们自觉形成一定的性行为禁忌,生育也就必然地形成了一些规则与习惯。
(三)义务生育阶段
随着生产力与私有经济的发展,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国家与法随之产生,生育更多地具有了社会属性,夫妻本身即是实现生育职能的工具,他们生或不生子女都只是在履行义务。一方面,“天下盛衰在庶民,庶民多则国势盛,庶民寡则国势衰”,[3]因此国家通常采取各种手段鼓励生育以保障一定的人口数量与质量;另一方面,本着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一些有识之士提出适度人口的重要性,提倡对生育加以限制。如战国时期韩-非提出“是以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4]为解决当时人口数量长期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他还提出发展生产,减少人口的思想。但是,由于该阶段整体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这种限制生育的理论并不占主流。
(四)生育权利化阶段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权利观念的增强、生殖技术的发展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女权运动的蓬勃开展,生育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应运而生,其内涵不断发展变化并由大多数国家以法律加以保障。我国政府在基本人权框架下,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首次从法定权利的角度强调了妇女的生育权;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虽然强调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也全面确定和保障了公民的生育权及相关权利,这也是对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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