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是否真的安全?收费项目是否合理合规?根据调查显示,部分银行合同涉嫌霸王条款。近日,浙江省消保委联合绍兴市消保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规,开展银行服务业消费测评。测评中,消费义工发现多家银行存在违规现象。
仍有5家银行收取借记卡年费
据悉,此次测评的对象主要针对绍兴市区设立网点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杭州银行、广发银行、北京银行、邮储银行、绍兴银行、瑞丰银行和恒信银行20家消费者常见的银行。
在消费测评过程中,绍兴市消费维权义工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申领20张普通借记卡,并借此对各银行借记卡的收费情况、办卡时储户信息收集情况、向储户发送商业短信情况,以及借记卡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了测评。
通过测评,消费义工发现,多数银行已经不收借记卡年费、短信费和办卡工本费。但是,仍有5家银行在收取借记卡的年费,5家银行在收取5元—20元不等的办卡工本费,近一半的银行在收取1元—3元不等的短信费。
同样,在办卡登记时,消费义工发现所必需填写的个人信息中,超过半数的银行只要求填写储户个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信息。尽管有三分之一的银行表格上明确要求储户必须填写职业或收入情况,然而在实际申办时,即使储户未填,也同样能办妥。
颇受消费者关注的ATM机取款问题,消费义工体验发现,同样是跨行转款100元,各家银行的手续费有较大差别,其中7家银行不收手续费,13家银行收取0.9元—5元不等的手续费。办理销卡手续时,各银行没有收取手续费,但银行均未退还已收取的年费、办卡工本费或当月的短信费。
8家银行擅自向消费者发送商业短信
消费义工发现,从办卡到销卡过程中,陆续收到了民生银行、光大银行、浙商银行、招商银行等8家银行发送的商业短信,有的是同一内容多次发送,也有商业短信夹在资金变动的通知短信中。在用手机拨打农业银行某个咨询电话后,也收到了即时发回的商业短信。
针对擅自发送商业短信的行为,浙江省消保委人士对此表示,《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省消保委表示,本次测评中,8家银行在事先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消费者发送短信,而且商业短信都是广告、宣传类型,银行业这类私自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行为,已违反了《消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部分合同条文涉嫌霸王条款
浙江省消保委指出,借记卡的收费标准单方更改即有效、提前销户不退年费和短信费、扩大银行免责范围,均为涉嫌霸王条款的条文。
消费义工体验发现,工商银行规定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行最新公告为准;浙商银行规定商业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对此,省消保委认为,银行方不能未经告知消费者的程序,随时、擅自更改收费标准,而应当事前进行告知,并且给消费者一定的时间考虑是否继续使用收费标准变动后的银行卡。此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不仅如此,交通银行规定提前销户,年费概不退还;建设银行规定龙卡销户时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不再退还;中国银行规定消费者终止短信服务,则已缴纳的短信服务费不予退还。省消保委表示,从账户预先扣款涉嫌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不再退还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
消费义工通过测评发现,广发银行规定因系统、网络、通讯以及不能预知、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的储户损失,银行不予承担;浦发银行和北京银行把电脑病毒也纳入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消费者损失;邮储银行把交易中偶发的因素也作为不可归因于银行方的原因而不对由此造成的消费者损失担责。
省消保委认为,此条款扩大银行免责范围。防范银行系统内部计算机的病毒侵入完全是银行的职责所在,不能把该事件作为不可抗力。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完全免责,而是应当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相应地减少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因此本条款涉嫌免除银行自身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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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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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霸王条款”和“霸王合同”?上海在线咨询 2024-08-23“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主要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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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的霸王条款就合同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11签订霸王条款合同的,可以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用来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声明或者行业惯例等。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因此,签订霸王条款合同的,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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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介绍霸王条款如何界定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221、霸王条款主要表现为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通常都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然后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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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霸王条款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2上面的条款也就是如若政府干涉取得不了房产证的后果自负这个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违反法律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这是房屋买卖,你的目的是取得房屋,你交了钱,最后没有达到目的,又不属于不可抗力,对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果真的最后无法取得房产证,因为根本违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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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是霸王条款,是霸王条款还是霸王条款??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6“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系霸王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