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在审理分包人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中,我们建议,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如下问题进行实质审查:
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的合同效力;
发包人是否付清工程价款;如未付清总包方工程款的,则进一步查明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金额及其相应的工程范围;
是否存在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或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恶意串通故意减少工程价款等损害分包人合法利益情形。
在各方举证责任方面,发包人及/或总承包人负有证明其双方之间已付清工程价款(包括最终结算价款增减(若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提供表面证据证明付清工程价款的情况下,若分包人仍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则分包人负有证明存在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或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恶意串通故意减少工程价款等损害其合法利益情形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建设工程纠纷能否约定仲裁
可以约定仲裁。建设工程发生的合同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在约定仲裁条款。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的,则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当事人就约定的内容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虽然建设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但不排斥当事人在合同发生财产纠纷约定的仲裁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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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中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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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有条件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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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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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对于分包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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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对于分包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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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对于分包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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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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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分包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29具体看情况的。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完成结算并已结清所有款项的情况下,分包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取决于是否存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恶意串通,故意减少工程价款进而损害分包人利益的情形,而这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查明后作出认定。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提供了表面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如分包人认为二者存在恶意串通、不合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分包人应对此负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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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能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06合同无效时,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优先受偿权仍应得到支持;如果工程未竣工或未经验收合格,优先受偿权不应得到支持。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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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5合同无效时,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优先受偿权仍应得到支持;如果工程未竣工或未经验收合格,优先受偿权不应得到支持。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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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20承包人的优先权仅适用于各种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对于不能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是不具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这实际上就把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公用事业工程和其他使用国家划拨土地建设的工程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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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对于分包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贵州在线咨询 2021-11-12具体看情况。当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已经完成结算并结清全部款项时,分包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取决于发包人是否与总承包人恶意串通,故意降低工程价款,损害分包人利益,需要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查明。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当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已经提供表面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结清工程款时,如果分包人认为两者有恶意串通,不合理损害其合法权益,分包人应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