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8个月大女婴在延长油田职工医院做手术后下肢瘫痪,17年后她在该院住院时身亡,延川县人民法院认定医院存在重大过失,作出一审判决
1990年,一个仅8个月大的女婴因病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中心医院做手术,术后婴儿下肢截瘫、大小便失控,当家长索要病历时,医院告知病历丢失。17年后,已经截瘫的姑娘又在该院住院后不治身亡。近日,延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医院存在重大过失,判决医院赔偿近32万元!
做完手术婴儿下肢瘫痪
1990年5月21日,延川县人杨某8个月大的女儿小琼(化名)因病到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中心医院住院,医院诊断为“硬脊膜膨出”,6月1日实施了硬脊膜膨出修补术。随后的日子,杨某夫妇发现,和小琼同样大小的孩子早就会站立,会走路了,而小琼只能爬行,且大小便不能自控。他们开始怀疑是不是孩子的手术有问题。随后,他们向医院索要病历,却被告知病历找不到了。
2007年4月23日,已经截瘫的小琼又到延长油田职工中心医院住院,数日后不治死亡。
医院隐匿病历长达17年
2007年7月16日,杨某将延长油田职工医院告上延川县人民法院。杨某诉称,当时医院以“硬脊膜膨出”的诊断,指派既无医师资格又无医师执业证的人员,在没有麻醉师麻醉的情况下实施手术,导致小琼的脊髓、神经遭到无可挽回的损害,术后下肢截瘫、大小便失控。其后,医院又隐瞒病情,隐匿病历资料长达17年,致使小琼不能得到及时救治,逐步发展为肾脏功能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最终不治身亡。
庭审中,医院则认为当时的手术不存在任何过错,与小琼17年后的患病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医院提供了17年前的住院病历,证明手术无过错,还提供了主刀大夫的从医资格证及聘书,以证明大夫在进行手术时是有行医资格的。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代理人高西宁律师认为,医院没有按规定封存病历,病历已失去客观真实性。据杨某讲,当时术后10天左右,他曾向医院索取病历,但医院以找不到病历为由拒绝。起诉后,被告提供的病历缺失部分内容,如护理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却多了一个术后记录。“篡改病历是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主刀大夫在做手术时没有医师资格,属于非法行医,非法手术。
法院认定医院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调查证实,小琼在1990年在医院做过手术,杨某多次到医院找过病历,登记册上有名字,但找不到病历。
审理后,法院认为,小琼在被告医院两次住院及死亡,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没有按规定封存,且入院时间有明显涂改,病理记录不全,隐匿病历;在没有麻醉师并且主刀医生白某当时没有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实施手术,故被告对第一次手术有重大过失。根据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然证实不了医院与小琼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延长油田职工中心医院赔偿原告杨某女儿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319718.9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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