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拆迁办、规划局、物价局、国土局、房产局、建设局等单位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投资发展软环境,及时有效地解决好当前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止突击抢建、突击装修等违章行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连政发[2002]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拆迁改造地块提前实施规划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旧城改造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要立即将该地块内合法建筑的建设时间、面积、房主姓名、执照编号等情况予以公示并交市拆迁主管部门存档。市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加强对旧城改造地块的巡查,加大对突击抢建的处理力度。
二、市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后,要立即发布拆迁公告,并通知规划、国土、房产、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确有必要时,市拆迁主管部门要对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外部装修的现状进行摄像,制做图片资料,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三、市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拆迁等部门,根据装修材料的市场价格情况,对贴瓷砖等部分装修的补偿价格进行调整,做到按质论价。对不合理的装修(如卧室、客厅的内墙贴瓷砖等)不予补偿。今后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动,对拆迁补偿价格适时予以调整,以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执行拆迁补偿标准。市拆迁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对于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拆迁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项目一律不予补偿。
五、对违规向拆迁地段补发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以及办理房屋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凡证据确凿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实行拆迁评估和公示制度。市拆迁主管部门牵头实施《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补偿价格。同时,对评估结果实行公示制度。评估结束后,评估结果必须于5日内在拆迁现场公示,接受监督,以保证拆迁的公平、公正。
七、严格房地产确权。房屋拆迁评估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土地以土地使用证为准。无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且符合确权条件的应分别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市国土主管部门申请确权,在权属确认后方可进行拆迁评估。职能部门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应当予以确权。其他证件不能作为拆迁评估的依据。
八、市国土管理部门要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旧城改造地块,纳入国土储备计划,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拆迁后,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净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加大对规划、拆迁等法规的宣传力度。市拆迁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媒体和手段加强宣传,特别是在拆迁地段,要开展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图片展览等宣传活动,形成人人了解拆迁、支持拆迁的舆论氛围。
十、强化对拆迁公司的管理和考核。市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连政办发[2002]19号)的要求,对拆迁公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拆迁公司不予年审,个别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厅吊销其《拆迁资格证书》。对在拆迁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严格执行拆迁补偿价格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十一、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城市建设服务、为拆迁当事人服务的观念,实行内部“首问负责制”和外部“承诺制”。对拆迁信访、《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纠纷的处理做到责任到人,重大问题要由专人和领导负责。对人为因素贻误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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