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假想防卫过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4 20:23:16 407 人看过

一、什么是假想防卫过当?

所谓假想防卫过当,是指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以为(假想)存在,并对该假想侵害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假想防卫过当,是行为人误认为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事实,即“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的情形。这种场合,由于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肯定不是刑法上所允许的作为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的正当防卫,而是刑法所不允许的侵害行为。这是确定无疑的。只是,成立刑法上的犯罪,除了具有侵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在引起该结果时,主观上必须有罪过即故意或者过失,否则不成立犯罪。因此,在处理假想防卫过当的时候,首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假想防卫过当场合下的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对此,中外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有如下观点:

(一)故意说

认为假想防卫过当的重心在于防卫过当,由于行为人对反击行为超过防卫限度这一点有认识,因此,成立故意犯。如我国有学者认为:“假想防卫过当的行为人在主观心理状态上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直接追求的目标不仅仅是把假想不法侵害行为有效地制止住,而是要消灭不法侵害的来源,采取过当的防卫措施;另一种是行为人放任对对方合法权益的损害,不管假想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以及危害结果等,不考虑防卫限度。前者表现为犯罪的直接故意,后者表现为犯罪的间接故意。假想防卫过当的行为人在心理状态上发生了变化,由不具有违法性的特征而变为具有违法性的特征,这样,较之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过当就引起了案件性质和法律后果的变化,一种是故意使意外事件变为故意犯罪,实现了罪与非罪的转变;一种是使过失犯罪变为故意犯罪,实现了犯罪性质的变化。”(11)简言之,在这种观点看来,假想防卫的场合,行为人本应只成立过失犯或者意外事件,但由于其中掺杂的防卫过当行为中,存在行为人有意而为的情形,使得整个假想防卫过当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从过失犯和.意外事件转化成了故意犯。

应当说,上述见解看到了防卫过当、特别是行为人有意实施的防卫过当行为对其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假想防卫的定性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一面,值得肯定。但是,防卫过当行为并不总是行为人的有意而为,还存在因为行为人的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以及在当时的情形下,由于高度紧张、恐惧或者惊愕,不能抗拒或者难以预见是否过当而引起的场合。将这种场合下的假想防卫过当一概认定为故意犯罪似乎不太妥当。

日本也有主张假想防卫过当成立故意犯的学说。这种学说以行为人只要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有认识就足以成立故意的严格责任说为前提,认为假想防卫之类的排除违法事由的错误是违法性的错误,不排除故意,因此,假想防卫过当的场合,不管对过当事实有无认识,都能成立故意犯;只有在该种错误的出现属于在所难免的场合,才能排除责任。福田平教授就持这种见解。他认为,将排除违法性事由的错误看作为具有否定排除故意效力的禁止错误,认为只有在该错误难以避免的场合才阻却责任;而在能够避免的场合,仅仅只是能够减轻责任而已的见解,“在理论上是能够得到支持的。”(12)关于假想防卫中的错误,福田教授认为:“在对作为排除违法事由的前提事实的存在具有误认的场合,行为人对属于构成要件的行为事实具有认识。即这种场合,行为人对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有认识、容允,并且加以实现。因此,行为人在这种场合,直接面临着该行为是不是被禁止的问题。只是,这种场合,由于行为人对作为排除违法事由的前提事实的存在具有误认,提供了该行为是被允许的错误回答而已,”将对假想侵害的误认即错误理解为了禁止(违法性)错误。另外,就检讨假想防卫是否成立过失犯的见解,他批判道:“在过失犯罪中,行为的决意,不是实现构成要件结果,而是面向刑法上不被否定的结果。这里,行为人并不直接面临该行为是不是被禁止的问题。因此,将对作为违法阻却前提事实的存在具有误认的场合(这种场合,行为人认识、容允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并且加以实现)看作为过失犯,在本质上是不妥当的”(13)。

福田教授的上述见解,尽管能自圆其说,但即便在日本学术界,也并没有得到多少人的认同。因为,作为该见解前提的严格责任说本身存在不妥之处。受目的行为论影响的严格责任说认为,故意的内容就是对符合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容忍(构成要件的故意),而将有关排除违法性事由的认识以及违法性的意识,则作为和故意不同的责任要件,因此,该说认为,即便在由于假想防卫而杀害他人的场合,也构成杀人罪。

(14)但是,一般认为,这种理解过于形式化。成立故意,行为人不仅要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有认识,还要对作为违法性基础的事实有认识。换言之,故意的认识内容,是“犯罪事实”即“符合犯罪类型的可罚的违法性事实”,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⒂假想防卫的场合,行为人尽管具有“杀人”的意思,但其以为他所杀死的是“正在进行加害行为,依法可以被杀死的人”,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具有符合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但并没有面临规范的拷问。换言之,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因此,将假想防卫的场合(包括假想防卫过当在内)认定为故意犯是有问题的⒃。

(二)过失说

认为假想防卫过当的重心在于行为人对作为防卫行为起因的紧急不法侵害存在误认,本质上是假想防卫,因此,构成过失犯。如我国有学者认为,防卫过当以正当防卫为前提,即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过当,不是所有的防卫行为的过当。假想防卫由于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发生的,缺乏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所以不是正当防卫,也就谈不上防卫过当了,更无所谓“假想防卫过当”。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只认定“假想防卫”,便于统一理论认识和实践操作。⒄该见解认为,假想防卫的场合,不可能是故意,而只能是过失,在连过失都没有的时候,只能是意外事件。⒅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多半倾向这种观点。如在前述“谢某某假想防卫过失致人重伤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成立假想防卫。理由是:谢某某基于臆断,将事实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以为实际存在,出于防卫的目的致人重伤,被告人谢某某对此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同样,在“蔡某某假想防卫过当案”中,蔡某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蔡某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过失犯罪,不能以故意犯罪论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确实,形式地理解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2款,似乎可以说上述观点合情合理。但是,仔细分析之后,便可发现其中的不足:

(1)会推导出极不合理的结论来。如果说“防卫过当以正当防卫为前提”,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所以,假想防卫的场合不存在过当问题的话,则意味着假想防卫的场合,即便行为人对假想的不法侵害有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只能按照假想防卫的一般情形以过失犯处罚。这样,就极有可能为假想防卫者的借机伤害他人之举提供逃避公正制裁的合法借口,助长滥用防卫权的不当之风;

(2)有片面之嫌。将假想防卫过当一概看作为“假想防卫”,是仅看到了该行为中的起因即“假想防卫”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其发展过程中的“防卫过当”的另一面。防卫过当的场合,对所造成的侵害结果,行为人难以说没有故意。如果说这种场合只是构成过失犯的话,明显是对客观事实的视而不见;

(3)会导致处罚上的不平衡。在假想防卫过当的场合,行为人有两个过错(起因上的误认和防卫限度上的误认),而假想防卫的场合,行为人只有一个过错(起因上的误认)。如果说假想防卫过当就是假想防卫,对二者一律同样处罚的话,则明显评价不足,会导致处罚上的不平衡;

(4)“防卫过当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说法本身也值得怀疑。防卫过当以存在事实上的侵害为前提,但绝不是以存在正当防卫为前提。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是互斥关系,而不是递进关系。行为一旦被评价为正当防卫,就决不可能是防卫过当;相反,行为一旦被评价为防卫过当,也就不可能再被评价为正当防卫了。因此,“防卫过当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说法有自相矛盾之嫌。既然前提已经被限定为“正当防卫”了,其中怎么可能出现“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行为呢?因此,笼统地说“防卫过当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观点值得商榷。

在日本,也有认为假想防卫过当成立过失犯的见解。但这种见解的逻辑是,对过失的紧急不法侵害的误认导致了对故意的防卫过当结果的误认,使得行为整体具有过失犯的特征。如庭山英雄博士认为,假想防卫过当不能简单地说就是假想防卫和过当防卫竞合,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防卫过当的性质。防卫过当的本质在于其故意,假想防卫的本质在于其过失性,在防卫过当中混入过失犯的要素是没有道理的。从这个理由出发,庭山博士认为,误认存在紧急不法的侵害,继而实施了超过防卫限度行为的场合,“后一行为的偏离相当性的认识,实际上来自于前一行为的误认,如果没有前一个误认就没有后一个误认,所以从行为整体来看的话,容易将其把握为假想防卫的一种。”⒆换言之,庭山博士认为,“假想防卫过当”的场合,没有前一对紧急不法的侵害的误认,就不会有后面的过当的防卫行为,因此,前一个误认对行为整体具有支配力量,使得在该行为整体上具有过失犯的特征⒇。

上述见解,对“假想防卫过当”中行为人对超过防卫限度的事实没有认识的场合而言倒也妥当;但是,在行为人对过当事实有认识的场合,对错就很难说了。因为,在行为人对过当事实有认识的场合,该种认识并不能被根据前一次误认所形成的过失犯的特征所化解。此时,仍说该行为整体上具有过失犯的特征恐怕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同时,按照上述见解,会得出不均衡的结论来。因为,在通常的、没有假想前提的防卫过当的场合,只要行为人对过当事实有认识,就要作为故意犯处理;而按照上述见解,“假想防卫过当”的场合,即便行为人对过当事实有认识,也毫无例外地要构成过失犯。同样都是对过当事实有认识的场合,为什么在处罚上差别如此之大?相反地,在假想防卫过当的场合,行为人具有起因上的误认和防卫限度上的误认两个过错,主观责任更大,理当受到更重的处罚才对。因此,上述见解不仅理论上有问题,而且还会导致处罚上的严重失衡。

(三)二分说——本文的观点

由于单纯的故意说或者单纯的过失说均有偏颇之处,因此,便出现了将上述二者兼顾的所谓“二分说”。这种学说将假想防卫和过当防卫并重,认为在行为人既对不法侵害有误认,又对防卫的必要限度有误认的场合,排除故意,可以成立过失犯;但行为人只是对不法侵害有误认,而对超过防卫限度这一点没有误认的场合,可以按故意犯处理。

如日本学者前田雅英教授认为:“尽管存在紧急不法的侵害,但在超过了相当性的程度,而且,对该超过缺乏认识的场合”,“着眼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可以说该行为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的认识而实施的,因此,难以对行为人进行谴责。故意要被否定,但在误信行为相当的一点上有过失的话,应当成立过失犯。”前田教授将“尽管不存在紧急不法的侵害(客观面),但误以为存在(主观面),并且超过了相当性程度的场合”即假想防卫过当的场合区分为两种:即“误认实施相当防卫行为的场合”和“明知超过相当性而实施行为的场合”。就“误认实施相当防卫行为的场合”而言,前田教授认为,“尽管客观上没有紧急不法的侵害和相当性,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与完全的正当防卫对应的意识,在有关故意的成立与否上,没有必要将其与通常的假想防卫区分开来”,排除故意。但在“明知超过相当性而实施行为的场合”,“即便对紧急事实有认识,但只要具有过当性的认识,就不能说(行为人)具备正当防卫的主观方面,即便是假想防卫过当的场合,有过当性的认识的话,也要成立故意犯。”(21)即认为假想防卫过当的场合,有过失犯与故意犯之分。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假想防卫过当的场合,在行为人既误认不法侵害存在,又对防卫限度有误认的,不得作为故意犯处理;相反地,行为人只是对不法侵害存在误认,而对超过防卫限度没有误认的场合,可以作为故意犯处理(22)。

二分说是目前有关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的多数说,本文也同意这种观点。上述单纯的故意说或者过失说的问题在于,固执地坚持一种形式而排斥另一种形式,有以偏概全的嫌疑。事实上,在行为人误认存在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决定进行反击之后,假想的事实便演变为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的动机,对于整体上的过当行为的性质已经不可能有什么影响了。假想防卫过当的整体性质,取决于后面的过当行为发生时行为人的认识(即是否认识到行为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如“大义灭亲、为民除害”的故意杀人罪当中,决定该行为性质的是杀人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对于其行为及其后果是不是具有认识,而不是取决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良好动机。

在我国,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能否包括故意,理论上尚无定论。

(23)传统学说认为,防卫过当不可能是故意,特别是直接故意,

(24)但是,典型的防卫过当本身是指行为人认识到正遭受紧急不法的侵害而进行反击,结果超过必要限度的场合。就反击行为超过必要限度这一点,行为人完全可以具有认识,即故意。此时,虽说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动机,但从法条规定来看,即便是对不法侵害进行反击的正当防卫,在程度上也有一定限制。加害人在进行不法侵害时,虽说其生命、身体等法益的保护程度降低,但既然法律明文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则表明此时的加害人的生命、身体等法益的保护程度绝对没有降低为“0”,即完全丧失,否则就不会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要求了。既然如此,明知自己的反击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可能对加害人的生命、身体等造成重大损害,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发生的场合,就要构成故意犯,这在理论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25)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是这样处理的,对于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死亡的,通常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在“韩霖防卫过当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韩霖面对赤手空拳追赶的王某等人,在尚未遭到再次殴打的情况下,手持匕首刺中王某,其行为系防卫不适时,已超出防卫的范畴,韩霖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不当,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认定韩霖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相反,二审法院则认为,王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从围攻韩霖时已经开始,且已达到有必要进行防卫的程度;王某等人追赶韩霖的行为,是不法侵害的持续而非中止,此时韩霖所面临的不法侵害的威胁并未消除或者减弱,即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韩霖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是适时的、必要的。但该防卫行为已经明显超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限度。判决认定韩霖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6)。

要注意的是,假想防卫过当的场合,除了故意和过失类型之外,还存在一种因为没有罪过而不构成犯罪的类型。其存在于行为人就假想防卫和防卫过当这样两种违法行为均没有罪过的场合。具体而言,就是当时的情形足以让行为人误认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而激起了其本能的自我防卫动机,但在防卫的时候,“行为人在慌乱之中,根本没有想到还有什么更温和的方法可以使用,在防卫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中,其行为已经是符合必要性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根本没有逾越尺度的预见或者预见可能性,从而根本欠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场合。

(27)换言之,行为人在假想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时候,均没有任何过错,即便发生了“重大损害”,也只能作为意外事件考虑,而不能认定为犯罪。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1日 18: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假想防卫过当会被怎么处罚?
    行为人见义勇为却引起假想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一、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度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比如不法侵害人已经停止了继续侵害;或者说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而行为人依然继续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就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一般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1、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不必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
    2023-06-28
    57人看过
  •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界定什么是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定义是:(一)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二)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一、正当防卫致人重伤需要赔偿吗正当防卫致人重伤,如果是属于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需要赔偿。《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民法典新规正当防卫是指什么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正当防卫
    2023-06-25
    499人看过
  • 假想防卫都是防卫过当的一种表现形式吗?
    一、假想防卫都是防卫过当的一种表现形式吗?假想防卫是防卫过当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其行为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1、假想防卫不应以故意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条件的,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又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为重要内容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防卫行为虽然是故意行为,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错误的基础之上的,即行为人自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
    2023-06-03
    282人看过
  • 怎么属于防卫过当,什么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背景案件:33岁的加拿大归国留学生张林没有想到,其除夕之夜躺在家里看春晚时会祸从天降。妻子的前夫王大雷持刀闯进其家中行凶,张林与王大雷夺刀搏斗中将王大雷扎死。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判处张林5年徒刑,赔偿死者家属22万元。张林坚称自己无罪,向北京市高院上诉。昨天上午,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意见:被告属防卫过当公诉人说,厮打过程中,张林夺下了王大雷手里的尖刀,这时应该说王大雷对张林的威胁已经减轻,张林已经没有生命危险,此时张林用夺过来的刀连扎王大
    2023-04-28
    100人看过
  • 假想防卫是否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误认为自身受到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反击行为。虽然该行为主观上不具故意,但在过失犯罪方面,它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因此,假想防卫并不等同于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要分情况来说。第一、假想防卫是属于主观认识错误,即行为人以为自己是行为是正当防卫,以为自身正在遭到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一种反击行为。由于该行为主观上不具备故意,所以假想防卫不等于故意犯罪。第二、假想防卫虽然不具备主观故意,却有可能存在犯罪的过失,如果满足了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则以过失犯罪论。假想防卫是否承担负刑事责任1、假想防卫不应以故意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条件的,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又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社
    2023-06-30
    302人看过
  • 特殊假想防卫属于正当防卫吗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其特征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可以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而正当防卫是指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一、防卫过当的特征有哪些?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
    2023-06-23
    358人看过
  • 如何区别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
    性质不同。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假想防卫所针对的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这种行为具备违法性的特征,是不合法的。《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23-06-19
    363人看过
  • 见义勇为假想防卫过当怎么判刑
    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假想防卫过当,需要进行处罚,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一、什么情况下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的构成条件如下:(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
    2023-06-25
    298人看过
  • 假想防卫什么意思假想防卫的处理原则
    一、假想防卫什么意思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人预先加以打击,属于“事先防卫”。如甲、乙在激烈争吵之后,甲看见乙扛着锄头朝他家走来,便绕到乙的背后,一石头将其砸伤或砸死。乙朝他家走来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来打架滋事,但是乙还在路上,尚未开始实施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甲属于事先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另一种可能是乙根本无不法侵害的意思,不过是路过而已,那么,甲属于假想防卫。二、假想防卫的处理原则假想防卫常常会因为对方的声明、表白或他人的解释等原因,而使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弄清事实真相、消除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此时,如果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及时停止了防卫行为。则其行为的假想防卫性质不变。如果
    2023-03-23
    407人看过
  • 假想防卫过当会不会受到惩罚
    一、假想防卫过当会不会受到惩罚1、假想防卫过当会被处罚,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见义勇为算不算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是一种对他人造成了侵害但不受法律制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0
    2023-05-18
    150人看过
  • 假想防卫是什么,假想防卫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具有如下特征: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二、假想防卫的法律责任假想防卫应负的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2023-06-12
    106人看过
  • 假想防卫的正当防卫规定有哪些
    假想防卫正当防卫的规定是两者并不是一回事,假想防卫的话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而假想防卫,主要是因为主办上存在着一些认识方面的过错,而防卫正当的话是法庭当中所规定的不需要进行处罚的一个行为。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其特征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可以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而正当防卫是指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假想防卫指什么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
    2023-08-05
    207人看过
  • 防卫过当是什么意思防卫过当属于什么罪名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防卫过当构成什么犯罪就认定什么犯罪。《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24-05-10
    455人看过
  • 什么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造成轻伤怎么办
    一、什么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造成轻伤怎么办防卫过当,通常是指防卫者的行为在其所面临的不法侵害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且导致严重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具体而言,对于防卫过当造成他人轻伤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即便存在这样的行为,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若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可考虑适用缓刑;倘若犯罪情节轻微,不足以判处刑罚,那么便有可能被免于刑事处罚。《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
    2024-05-10
    38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假想防卫过当罪过形式与认定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15
      假想防卫过当罪过形式是过失,认定是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误以为存在侵害,并且在该假想侵害实施行为范围之内,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进行反击,造成他人受到非常严重的损害。
    • 假想防卫过当不排除故意想过当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3-10-11
      假想防卫过当不排除故意想过当,假想防卫不限于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的情形,还包括正当防卫过程中的防卫打击错误。如果这种认识错误能够避免,对行为人应当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这种错误不可避免则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防卫过当和假想防卫的区别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1-04-15
      1.假想防卫是事实上不存在危害行为,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的行为,这种“防卫”行为可能构成犯罪。2.防卫过当是事实上存在危害行为,只是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足以制止危害行为的程度)。两者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现实危险。此外,在定罪量刑上也有不同,假想防卫要以行为性质定罪量刑,防卫过过当则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 假想防卫都是防卫过当的一种表现形式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2-08
      假想防卫都是防卫过当的一种表现形式;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 正当防卫、假想防卫的区别?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2-05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对非法侵害者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性,但缺乏违法性,没有预期的可能性,属于违法阻碍的原因。假设防卫所针对的是实际上不存在的非法侵害,其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无辜的,这种行为具有非法性的特征,是非法的。这也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