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4-10-1【实施日期】2004-10-1【发布单位】【文号】武价房字[2004]138号
各区物价局、房产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和公示工作,是提高物业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有关部门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具体落实,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物业服务明码标价和公示的范围: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均应实行明码标价,向业主进行公示。
三、物业服务明码标价和公示的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明码标价和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四、物业管理明码标价和公示的管理方式:此次物业管理服务明码标价和公示工作,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区的原则。各区房产局、物价局要督促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以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手册、收费清单、多媒体终端查询、触摸屏等方式,在服务区内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公示。
五、各物业管理企业要在10月1日前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和公示工作,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将在11月份对这项工作开展检查。
附: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二、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一览表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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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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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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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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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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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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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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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是指公开标明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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