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及有关贯彻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1:53:06 179 人看过

【发布日期】2004-10-1【实施日期】2004-10-1【发布单位】【文号】武价房字[2004]138号

各区物价局、房产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和公示工作,是提高物业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有关部门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具体落实,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物业服务明码标价和公示的范围: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均应实行明码标价,向业主进行公示。

三、物业服务明码标价和公示的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明码标价和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四、物业管理明码标价和公示的管理方式:此次物业管理服务明码标价和公示工作,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区的原则。各区房产局、物价局要督促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以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手册、收费清单、多媒体终端查询、触摸屏等方式,在服务区内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公示。

五、各物业管理企业要在10月1日前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和公示工作,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将在11月份对这项工作开展检查。

附: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二、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一览表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6: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明码标价相关文章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发布文号:渝价[2010]6号各区、县物价局(发改委),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各药品经销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27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我局渝价[2009]359号和渝价[2009]462号文中公布的部分药品价格,按本通知附件中的附表执行。二、我局渝价[2006]472号文附表二中替考拉宁注射剂的生产企业由“法国赛诺菲安万特(GrppoLepetitiS.p.A.)”变更为“赛诺菲安万特”。渝价[2009]247号文中海南普利制药公司生产的“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变更为“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渝价[2007]114号文附表一中西黄丸的剂型由“水丸”变更为“糊丸”。三、止痛化癥胶囊、少腹逐瘀胶囊、孕三烯酮胶囊、甲
    2023-04-24
    381人看过
  • 陕西省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我省户告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提高广告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5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全省范围内的广播、电视、报刊等广告经营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接此通知后15日内确定或调整广告发布价格(收费)标准,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具有管辖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办理明码标价有关事项,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存。二、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广告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内容、方式进行监制,并负责对广告经营单位实施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广告经营单位情况并协助监督管理。三、广告经营单位明码标价牌必须做到价目齐全,内
    2023-06-07
    304人看过
  •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2-12【实施日期】2004-12-1【发布单位】省物价局【文号】武价房字[2005]9号武价房字[2005]9号各区物价局、建设局: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区安全评价单位,请在2月1日以前分别到市、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附: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3-06-10
    383人看过
  • 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招标投标法招标代理【招标投标法】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招标投标法】关于开展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关于规范我市项目招标公告公示【招标投标法】关于重申全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招标投标法】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3]147号各市州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具备执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服务,除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省物价局湘价服[2002]328号文件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招标文件
    2023-06-07
    377人看过
  • 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9〕29号)精神,活跃和发展我省房地产市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收费行为,现就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的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设立的为房地产权利人提供交易活动、信息服务和代办房屋产权审查、登记的固定场所。房地产交易活动必须在交易市场(中心)内进行。二、房地产交易活动系指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行为。凡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进行交易的房地产权利人均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综合服务费。三、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1.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含交换、继承等),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以成交价为
    2023-06-10
    497人看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的标价行为,提高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经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批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将《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同时在南宁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www.nnpn.gov.cn)上公布,请贯彻执行。附件:《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南宁市物价局二○○七年七月十九日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
    2023-04-22
    288人看过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
    2023-06-10
    317人看过
  • 市房产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10-21【实施日期】2002-10-21【发布单位】【文号】武房产[2002]195号各区房产局、市登记发证中心、市交易互换中心、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发的《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138号)的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制定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的《关于贯彻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文件规定操作执行。执行中若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附件:1.《关于贯彻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说明》2.《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贯彻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说明为认真贯彻执行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发的《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138号)文件精神,现就新的房屋所有权
    2023-06-10
    482人看过
  •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文号:粤价[2004]289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省直医疗单位,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遵照执行。一、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由招标人或招标采购经办机构按我局粤价(2004)102号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如果医疗机构的中标药品实际购进价格低于中标价的,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医院零售价格以药品的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为计量单位,其金额尾数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两位小数。二、招标人或经办机构应在中标结果公布20个工作日内,将评标、议价和竞价采购药品的中标
    2023-06-07
    344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出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4]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措施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措施的意见(省物价局2004年7月30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6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变动超过提价控制线地区有关情况的通报》(发改电(2004)1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措施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价格调控工作上半年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较高,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日益显现。1—6月,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3.9%,比全国平均水平高0.3个百分点。食品类和服务项目价格的较大幅度上涨是我省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下半年我省居民消
    2023-06-07
    180人看过
  • 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文号:鲁价费发[1998]433号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现将(计价费[1998]8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凡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制定了具体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幅度由省确定具体标准和国家规定由省制定项目及标准的,按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滨州、德州、聊城、菏泽四市地按本通知收费标准下浮10%收费。二、办理批量公证事项,应根据公证事项的性质及交费人承受能力,减免一定比例的公证费。三、各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104号文件有关公证收费标准的内容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办理《收
    2023-05-09
    254人看过
  •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劳动合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作者: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布日期:1989-04-01执行日期:1989-04-01【失效日期】1992-07-01通知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关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责任和权力的规定,以及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应当收取仲裁费的规定,特制定《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劳动仲裁工作系新开办的业务,如在执行中经费确有困难,请各地财政部门在核定该部门公用经费时,适当考虑这一情况,予以解决。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一、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合同进行管
    2023-06-06
    91人看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维修行业明码标价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维修行业明码标价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福建省物价局文号:闽价[2003]检138号发布日期:2003-3-24执行日期:2003-3-24各市、县(区)物价局:我省维修业近年来发展较为迅猛,其行业特殊性较为突出,但经营者价格行为不规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利用各种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现象时有发生,价格和收费透明度低、漫天要价,已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维修行业的信誉。国家计委《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计价格[1995]1818号)已实行多年,国家计委还相继出台《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对规范市场和经营者的行为作了一些新的规定。为规范我省维修行业的价格秩序,提高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
    2023-04-24
    221人看过
  • 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建委《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物价局、市建委拟定的《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二月十九日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执行规定的建设标准,并按规定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核定、监督、管理,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市)物价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基准价格由市、县(市)物价部门以小区(
    2023-06-10
    73人看过
换一批
#价格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明码标价是指公开标明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 更多>

    #明码标价
    相关咨询
    • 广东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
    • 关于印发克山县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1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编制规定有没有明文规定国家相关局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界定:一、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的规定,森林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基本条件。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性质属事业单位,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不属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范畴。
    • 司法行政机关将如何抓好《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的贯彻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1
      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要认真学习《意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要把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专门部署。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深刻领会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主要措施,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二是要细化工作措施。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发展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6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