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时,纳税人容易陷入的误区一般有两个,一个是按照限额计算可扣除公积金金额;一个是忘记调整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虽然公积金最高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以及最高20%的比例缴纳,但个人所得税承认可扣除的只是上一年度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12%的的部分。
厘清以上概念后,我们来看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误区:
一、误区之一:按照限额计算可扣除公积金金额
举例说明:某公司员工小李,当月工资10000元,公积金缴存基数为9000(小李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为20%,单位缴纳公积金为9000×20%=1800元,个人缴纳公积金为1800元,合计3600元。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3倍是4000×3=12000元,因此,缴存基数9000未超过税务上规定的上限,但是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了上限12%。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小李个人所得税。
有的企业是这样计算的,公积金扣除限额=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12%=4000×3×12%=1440元,实际缴纳为1800,因此不可扣除金额为1800-1440=360元。小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0-1800)+360×2-5000=3920
这样计算就错误了,正确的算法是:
公积金可以扣除的金额=9000×12%=1080,实际缴纳1800,因此不可扣除金额为1800-1080=720元。小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0-1800)+720×2-5000=4140
为什么第一种算法是错误的,我们看10号文件的规定,“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就是说,小李可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公积金=缴存基数×12%=9000×12%=1080元,其中9000元的缴存基数并未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符合文件规定,可扣除金额1080是正确的,而不能再用12000×12%去计算可扣除金额。
如果超过了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假设为15000,则可公积金可扣除的金额为12000×12%=1440元。这既是第一种算法中的限额。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公积金可扣除的金额,不是所以情况均按照“最高限缴存基数×最高限缴存比例“来计算的。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计算呢,笔者看到有人列出了很多种情况来说明如何计算,其实不用那么麻烦,笔者总结了以下公式:
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可扣除的金额=(“实际缴费基数“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较低者)×(”实际缴费比例“与”12%“较低者)
按照上述例子来验证,“实际缴费基数“是9000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是12000元,较低者是9000;”实际缴费比例“是20%,较低者是12%,因此,公积金可扣除的金额=9000×12%=1080元。
再验算一个,假设缴存基数为15000,超过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2000,缴存比例为5%,则“较低者12000“×”较低者5%“计算可扣除金额,而不能用12000×12%这种计算限额的方法。
其他所有的情况均可按照上述公式计算,限于篇幅不再赘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验算一下。
二、误区之二:忘记单位缴纳公积金的调整
在财务部门的实际工作中,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一般就是用工资减去个人缴纳社保费,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后的余额去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于单位为个人缴纳公积金超限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况比较陌生,常常忘记这部分的调整。
以上例,不可扣除的金额为1800-1080=720元,这只是个人的部分,还有单位的部分720元也要计算,单位为个人缴纳公积金1800,只能扣除1080,也要调增720元。
我们要注意10号文件中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因此,不能只调整个人缴纳部分,还要注意单位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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