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21:25:49 123 人看过

处分行为是我国法律上一个特别鲜明的概念,它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能够涵盖大部分的生活方面。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包括契约(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及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

一、物权取得的分类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二、他物权与他项权利到底有什么区别

他物权的范围就更广一些,不但包括以上情形所说抵押物权,常见的还有常见的他物权有:地役权、地上权、典权等等。简单说来,就是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设定或享有的权利。

他项权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其全称是他项权利,是指在土地、房屋、森林(林木)、交通运输工具等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依照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行为设定,并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的权利。

目前我国的他项权利登记制度还不完善,人们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是土地和房屋的他项权利。

土地他项权利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联系的权利。土地他项权利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地役权、地上权、空中权、地下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借用权、耕作权、土地抵押权等。

目前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他项权利的种类不多,但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逐步派生出各种各样的他项权利。

如中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专设了地役权的概念,如通行权、排水权等。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

三、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

(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是无所有权。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瑕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2、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

(二)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可自始生效的合同。主体资格欠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即行为能力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及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前两种情形都是行为人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无权处分人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合同。无权处分人如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应作为无权代理合同处理。

(三)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果某种处分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法院查封、拍卖、扣押当事人的财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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