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于1979年12月5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保障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1986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中,扩大了劳动教养的对象,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禁毒决定》和1991年7月12日通过的《禁止卖淫嫖娼决定》。劳动教养制度没有宪法依据。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中国第一部劳动教养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决定如下。这里所说的宪法应当是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第一百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从《宪法》第一百条的内容来看,我国没有对强制劳动教养的立法授权。劳动教养制度显然与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中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法律。同时,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此外,该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部分行政法规。但对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等方面,除措施与刑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外,都有很强的限制。因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法律来制定,而劳动教养规定的最高层次只是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属于3月15日全国人大九次会议制定的《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范围,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比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更有效。劳动教养制度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上级法优于下级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不得与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人员实施义务教育和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明确规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规定。劳动教养主要依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79年12月25日国务院于2002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印发《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属于公安部的行政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法规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国务院和公安部设立劳动教养机构应当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劳动教养进行审批并作出决定。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独立的政府机关。虽然有公安人员,但毕竟不是公安机关。作为一般政府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是有违法行为但达不到犯罪程度的人,即不受刑事处罚的人。显然,对这些人的惩罚应该比那些构成犯罪的人轻。而且远没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教养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如有必要,将延长一年。刑法规定的主刑管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限监禁的最低刑罚只有六个月。在实践中,从劳动教养的期限和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来看,不构成犯罪的劳动教养比构成犯罪的三种刑罚,即管制、拘役和六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更为严厉一年多。劳动教养制度中监督机制的缺失往往导致权力的滥用。但如何监督,没有监督程序。在实践中,检察监督只是空谈。名义上,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决定劳动教养的权利。事实上,公安机关行使的是专属处罚权,而只进行书面审查、暗箱操作,剥夺对方陈述、辩护、听证等程序性权利。由于缺乏监督,劳动教养往往成为人治的工具。河北省委原书记程*高利用劳动教养打击举报人郭*云。一些地方利用劳动教养打击报复上访、举报人的例子不胜枚举。第三,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实施40多年来,特别是在法制不健全的时代,应当承认,它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气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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