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土地登记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改房土地登记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变更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直管公房的房改房土地登记。
第三条房改房土地登记属土地变更登记,由房改房单位与取得房改房产权的个人共同申请,并由房改房单位统一组织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四条房改房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土地登记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核发土地证书。
第五条房改房土地登记申请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改房单位须提交的资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
2、房改房分户销售及分摊用地情况表;
3、房改房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所附宗地图;
4、建筑施工平面图。
(二)房改房用户须提交的资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本规则实施前,房产己上市交易的须提交《房产买卖契约》。
第六条房改房土地登记须按房改房占地范围进行变更地藉调查,由房改房单位填写地籍调查表,核算房改房共用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第七条房改房共用土地使用权面积按房改房单栋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第八条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共有建筑占地面积/共有宗地总建筑面积)×户合法房屋产权面积
(二)建筑物结构上下一致时的简便计算公式:
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户合法房屋产权面积/楼层层数共有建筑占地面积指共有单体建筑物建筑地基面积
户合法房屋产权面积是指房产所有者所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共有宗地总建筑面积指共有建筑占地范围内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核定的合法建筑总面积。
第九条房改房宗地号按如下方式表示:
原房改房单位宁地号—栋号—单元号—房号
(例:第0101001号宗地内第1栋住宅1单元101号房的宗地号表示为0101001-1-1-101)
第十条房改房宗地图,原则上以单体建筑占地界线作为共有房改房宗地范围,并在图上注明土地使用者、宗地号、土地用途、宗地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第十一条房改房住宅小区内划分出各单体建筑占地后,其余房前屋后空地、附属设施用地、道路绿化用地等属房改房单位管理的小区公共用地,其产权可确定给房改房单位,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对房改房土地登记申报材料及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填写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并按土地登记会审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房改房土地注册登记要求:
(一)在房改房单位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中的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中登记注明划出的房改房用地宗地号、宗地面积及剩余用地面积。
(二)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并在新土地登记卡上按初始土地登记的要求填写各栏目,在备注拦注明原土地使用者、原宗地号。
第十四条核发土地证书要求:
(一)房改房单位土地使用证:在发生变更栏目内加盖变更印章,在备注栏注明变更的内容及日期,加盖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二)房改房用户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证,在备注栏注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房改房用户土地使用证由房改房单位统一签领。
第十五条房改房土地登记形成下列档案材料
(一)房改房单位土地变更登记档案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
2、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
3、房改房分户销售分摊用地情况表;
4、地籍调查指界委托书、地籍调查表;
5、建筑施工平面图。
(二)房改房用户土地变更登记档案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
2、上地变更登记审批表;
3、土地登记委托书;
4、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6、房产己上市交易者提交的《房产买卖契约》;
7、地籍调查表、面积计算表。
8、宗地图。
第十六条房改房变更参照城市居民住宅土地变更登记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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