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城景祥影视公司在放礼花时将自己的眼睛炸瞎了,工人汪先生将其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公司赔偿自己的一系列损失。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城景祥影视公司赔偿原告汪先生21万余元。
2005年9月,汪先生到城景祥影视公司在昌平八仙庄租用的院内作临时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2006年春节放假后,汪先生继续到城景祥影视公司的上述地点工作。3月3日,城景祥影视公司在该院的负责人发现院落内有一枚没有燃放的礼花炮,要求在院内干活的人将礼花炮处理了,以免发生危险。
当晚,城景祥影视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连同汪先生一起,在院内竖起一根直径20厘米的水泥管子,在用烟头点燃礼花炮后,三人立即跑开。当礼花炮响过一声后,汪先生回头观看,却被礼花炮屑炸伤右眼。
事发后,城景祥影视公司将汪先生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右眼睑裂伤;右眼睑皮裂伤。后医院对汪先生进行了眼球摘除手术,并建议他安装义眼,每只义眼的费用3000元。医院还告诉汪先生,以后每3到5年都要进行复查,并酌情更换义眼。城景祥影视公司为汪先生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汪先生自行支付医疗费共计1.3万多元。经鉴定中心鉴定,汪先生的伤残程度为7级。为此,汪先生起诉要求城景祥影视公司赔偿28万余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城景祥影视公司的雇员按照公司指示在处理礼花炮的过程中,将汪先生右眼炸伤,城景祥影视公司作为雇主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汪先生采用不能保证安全的方式处理礼花炮,故应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汪先生自行承担15%的责任。汪先生要求赔偿在此次事故中所造成的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无法律依据和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汪先生失去了右眼,造成其终身痛苦,故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赔偿数额酌定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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