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安置法律、政策的矛盾与统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5:36:01 51 人看过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现状,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法律与政策并存,在职工安置上更是法律与政策既矛盾交织、又相互依存,形成了省与省之间、同一个省的不同市地之间的差异。

1、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存在明显的矛盾。

由于需要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破产法中职工安置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而政策更注重实际操作性和针对性,往往对法律规定有所突破。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的受理,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而一些地方性政策则对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条件,比如湖南省政府2006年3月27日发布的《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审批程序》中对依法破产的程序规定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提出破产申请,企业根据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初审意见修改破产预案,包括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理、人员安置等方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发动,确保稳定。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根据申请报告、修改后的破产预案及相关主附件材料,进行复审后,批准实施。而陕西省则规定对于全省国有企业在政策性关闭破产中,如果职工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政策执行不规范的,一律不得进入破产程序。

对于国有破产企业资产的处置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做了扩大,将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为第一顺序,将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列为第二顺序,对抵押债权虽然也规定在职工债权分配不足时可以占用,但对时间和范围有严格的限定。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则规定政策性破产企业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首先要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对剩余部分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依次从处置无抵押财产、其他抵押财产所得中拨付。抵押权人未优先受偿部分,参加一般债权的清偿分配。这已经完全突破了抵押优先的民法原则。一些地方政府也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5月28日发布《市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中规定1984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一律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自谋职业,一次性给予安置费补助,其档案转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托管。按照破产前一年全市企业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安置费,最多不超过36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根据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按市区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预留生活费,可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主要从破产企业所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支付。又如佛山市国资委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统筹按每人提取18000元交由主管部门继续发放。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5]65号《关于积极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

2、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有着根本的一致。

首先,在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律和政策都把职工安置作为优先考虑的问题。1986年的破产法将职工债权列为第一顺序,2006年颁布的新破产法不仅将第一顺序的范围扩大,还将职工安置的财产范围在一定限度内扩大到设定了抵押的财产;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的政策在职工安置方面从不同角度对破产法律都有所突破,债权人的利益被放到次要地位,甚至国家利益也被牺牲,其目的也是扩大职工安置的范围和标准。

其次,在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律和政策对于社会稳定的考虑是一致的。一部法律的出台是为了调整某个方面的社会关系,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一项政策的出台,也是通过直接干预某些社会关系,来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国有企业破产的法律和政策正是从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和社会现实的需要出发,共同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己任。

第三,在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规章和政策是法律的必要补充。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和时效延迟性,现实中的紧迫问题往往法律并不能有效解决,而相关的规章和政策这时就发挥出及时和灵活的特点,能及时弥补法律的不足。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形势严峻,政策的作用更是不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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