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风险如下:
1、质量条款要约定不明导致的风险。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一旦发生纠纷,后患无穷。
2、原材料提供的质量风险。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
3、关于留置权的变通。作为定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因自己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置权带来的连锁风险。
4、交货方式导致的风险。双方应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金融债权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因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众所周知,“三角债”的存在使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纠缠不清,即使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也常常以“某某无钱还我,我无钱还银行”之类的借口推托,而的设立为银行保全信贷资产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当银行贷款到期得不到偿还,而借款人有到期债权却不去行使时,银行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法院提出请求,代位行使借款人享有的债权,用以偿还贷款本息。法律还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以加大对债务人逃债为应属于遗产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等专属于个人的权利,而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必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银行经常可以遇到这样“金蝉脱壳”的借款户,在从银行骗取贷款后,便以家族中别的成员的名义另外注册公司,将资产通过投资或交易等方式转移到新公司名下,等贷款到期,银行去收贷时,已人去楼空或即使找到人,也是经营不善,无力还贷。掌握了法律这一规定后,银行一方面要做好贷后检查,密切关注信贷资金动向,防范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在不慎出现贷款风险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撤消权,对借款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进行撤消,以保全银行资产。应当注意的是: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没有行使撤消权的,该撤消权消灭。
3、用程序法的规定保障银行权利得到实现。银行在依法起诉时就应首先考虑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讼保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借款人的财产,以便于将来执行能收到实际效果,更加有效的保护银行金融债权,尽可能地将损失降至最低。符合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先予执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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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转移,承揽合同风险的承担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8一、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1)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约定转移风险。 (2)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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