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风险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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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风险的承担,是指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标的物意外损失这一风险,应由谁来承担这一损失。《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承揽合同中标的物的损失主要有两个部分,即原材料和承揽人的劳动成果。 一、对于原材料损失的承担 (一)包工不包料。 定作人尚未将材料交付承揽人时,由定作人承担材料已交付承揽人时,在承揽人占有期间,因一切原材料、样品都在承揽人的占有和管理之下,承揽人负有保管的义务。所以,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毁损、灭失,则遵循民法上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由原材料所有人即定作人承担。承揽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果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部分要求免责。 (二)包工包料。 在原材料交付之前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在原材料交付之后的损失,由定作人承担。 二、对于劳动成果损失的承担 (一)定作物按时交付 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工作成果在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二)定作物未按时交付或受领 1、如果承揽人交付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2、如果定作人受领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尽管定作物扔在承揽人手中,也由定作人承担。如果双方对交付或受领的时间有变更约定的,从其约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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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承揽人受伤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或者由其合伙人与其共同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法律风险: 1、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一旦发生纠纷,后患无穷。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 2、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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