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9 01:39:58 409 人看过

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以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为抓手,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为手段,完善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强力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部门联动、统分结合,车油联控、标本兼治,强化法治、严格监管”的原则,加强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使用、年检、维修、淘汰以及机动车燃油供应等环节的全过程协同防治与监管。

(三)主要目标。到2013年年底,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力争全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80%以上,环保标志核发率达90%以上;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门槛,全省在用车转入参照执行国家新车规定的阶段排放标准;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到2015年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登记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提升油品质量,尽快推进国Ⅳ成品油供应和燃油清洁剂管理,确保“十二五”末我省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超过3.1%,切实改善我省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谋划,尽快建成覆盖全省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网络。

1.科学建设尾气检测线。各地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制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发展规划,推动环检机构建设,尽可能依托现有的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尾气检测线。确需选址另建尾气检测线的,也必须符合我省环检机构发展规划要求。所有新建机动车尾气检测线,在建设前应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并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规范检测方法。同一车型的机动车,采用同一种尾气检测方法,不同车型和检测条件,要采取相应的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方法。2013年起,全省全面实行《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加载工况法)(DB23燉1061-2006),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采用工况法的全部采用简易稳态工况法。对柴油车定期检测,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部分有条件的地方可试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3.加强环检机构的管理。环检机构的主管部门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机动车尾气检验前必须依法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方可按技术规范要求与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适时对检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环检机构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环检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并视需要向环检机构派驻监督员。环检机构要定期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本机构检验情况,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本辖区内机动车检验情况。对环检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尾气检验收费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环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对废气分析仪等强检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二)规范车辆管理,提高机动车环保达标水平。

1.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要求,对在用机动车根据车辆用途、种类、年限等不同,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环保定期检验,并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组织核发。经环检机构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通过年审,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原则上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到2013年年底,各市(地)机动车同步检测率达100%。

2.加强登记管理,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门槛。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办理车辆落户地派驻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车辆环保检验,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和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标准的转入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办理转入手续。公务用车、公交车、营运客车要率先执行环保达标要求。加强异地检测车辆的管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原则上应在登记地的环检机构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因故不能在登记地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的,应向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允许异地检验。

3.实行停放地抽测和道路抽测。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对机动车停放地的抽测,重点检测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对在用机动车进行道路抽测,重点检测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以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同级公安机关应对道路抽测予以配合。停放地抽测和道路抽测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应当配合,抽测应当快捷、便民、文明,并保持道路交通畅通。经停放地抽测和道路抽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严格禁止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车辆上路行驶。

4.加强黄标车、超标排放车及高频使用车的管理和淘汰。各市(地)政府(行署)应根据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加强黄标车、超标排放车、高频使用车等车辆的管理工作。对黄标车采取相应的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冒黑烟车辆;加强公交车、出租车等高频使用车辆的排气污染防治,加快出租车油改气进程,鼓励公交车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等。省公安厅、环保厅、商务厅要参照国家汽车报废政策,加强车辆注销、报废管理,对国家已有规定报废年限的各类车辆,在达到报废年限当年,一次检测不合格,强制报废,不得复检,不得延期。严格审核车辆延缓报废申请,严格落实报废延缓车辆的检测周期以及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车辆的注销等。报废车辆应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到我省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处理。

5.健全机动车检测与维修制度。省交通运输、环保、公安、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超标排放机动车的管理,健全机动车检测与维修制度。依据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技术要求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等,由省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省环保部门配合,对获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点进行审核筛选,确定全省排气不合格机动车维修资质企业,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排气不合格车辆能及时有效得到维修治理。严格排气不合格车辆维修信息登记,加强信息互联互通,确保部门间能及时共享不合格车辆维修信息。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同环检机构独立运行,维修企业弄虚作假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三级联网。各地要依托现有检测资源,加快现有检测设备的升级改造,力争建设机动车环保检验监控系统网络平台,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库管理,力争在2013年年底前,以环境保护部标志核发系统为基础,实现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适时传输,为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及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提供数据支持。

(四)提高油品质量,完善车用成品油供应体系。结合全省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分阶段目标要求,分期供应不同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省发改委要会同省商务厅、工信委、质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中*油(中石化)黑龙江分公司尽快推进我省国Ⅳ成品油供应,按照职责加强对车用燃料的规划审批及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大力推广清洁车用成品油,不断提高车用成品油油品质量。积极向出租车和公交车等高频营运车辆推广清洁燃料和替代燃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组织机构和部门合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严格落实考核机制。各地要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效果与生态市县建设、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挂钩。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成效显著、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任务完成好的市县,在相关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没有完成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任务、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以及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法规、政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积极创新有利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环境经济政策,加快制定完善相关办法条例,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案、环检机构发展规划、报废车辆淘汰补贴等激励约束政策等。

(四)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根据当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设备保障,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建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并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规范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委托管理,指导督促各地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高寒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研究,推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积极研发绿色环保机动车相关技术。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加强机动车维护保养。建立群众参与和举报制度,及时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在用机动车冒黑烟等问题。鼓励环保出行及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抄送:省委各直属单位,省军区、驻军,哈铁,各大专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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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用机动车经抽测,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逾期未治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行驶。
    • 关于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七条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机构资格评审,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并将委托的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方法与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22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在车用燃油中加入清净剂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车用燃油及其清净剂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