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房屋分割考虑出资吗
涉及到离婚案件中房产的分配问题,并不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方法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考虑:首先,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父母向其子女捐赠房产且房产证上只登记了该子女的姓名,则这一行为被视为对其子女的单独赠予,这样的房产便因此而被认定成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外一方并无法对此提出分割要求。
如果在不动产证书上同时登记有夫妻两个人的名字,那么这一赠予行为就是针对整个夫妻二人的,所以该房产便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来处理,通常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会根据各自的贡献程度来实行平等的分割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离婚买房后复婚影响办理房本吗
此举并无任何不妥之处,若在复婚之前便已购得房屋,且在复婚后才得以领取房产证,那么这个房屋便是个人财产。
在此阐释下几点:首先,即便是在离婚之后,再到复婚之前期间,若能以自己的名义购置房产,并全额承担购房款,那此后所购入的房屋便是其个人婚前财产。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仅可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只有当买房者愿意在离婚时将房屋进行分割,或者参与房屋分割的另一方为前配偶,否则的话,婚前购买的房屋无法进行分割,这是由于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如假设离婚后、复婚前购买房屋,但并未全额支付购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夫妻在婚前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时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进行贷款,婚后使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而不动产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进行登记的情况下,离婚时对于该不动产的处置应遵循双方自行协商决定的原则。
若双方未能按照上述方式达成共识,则需要提交给人民法院裁决。
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将不动产判归产权归属登记方所有,同时贷款本金及利息也将成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负债。
财产增值部分以及夫妻双方继续还贷的付款金额方面,将有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相应的货币补偿,这种补偿方式是通过货币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n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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