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被告人张某于*年*月*日在中介帮助下购得位于天津市裕阳花园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83万元,张某向本案原告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贷款40余万元,双方签定《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张某以该房屋作抵押,银行方面放贷,张某在给售房人屠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办理房屋过户、完税等相关手续,将张某对该房屋的权利记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产管理局的不动产登记薄上,天津市河东区房管局向张某出具收据及领证凭条,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了《天津市房屋产权证书》,该证书上明确记载房屋权利人是张某,由于张某生意繁忙未能及时领走房产证,在天津市河东区房产管理局等待张某领证的过程中,该房产证突然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等到张某领取时,房管局告知其房产证已被查封不能领取,不久后,该房屋售房人屠某的妻子苏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及其夫屠某告上法庭,理由是,该售出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其夫屠某出售房屋时未能与其协商,整个购房过程其亦一无所知,其夫屠某取得房屋价款后便携款外出,至今无法联络,购房人张某在没有售房者妻子在场的情况下便与售房人达成协议没有尽到善意购房人应有的注意义务,不排除恶意串通之嫌,现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在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要求对争诉房屋诉讼保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支持售房人妻子苏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与屠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屠某返还张某购房款83万元。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二中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一)根据证据表明张某与屠某不存在恶意串通,张某是善意购房人;(二)房屋权利已记载于张某名下;(三)屠某曾在半年前向法院起诉与苏某离婚未获支持,现夫妻关系处于焦灼状态。由于此案关系民生问题,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此案正处于等待判决结果过程中。
在苏某诉张某的一审判决下达后不久,交通银行天津分行便以抵押物已存争议影响抵押权实现为由,要求贷款人张某提前还款或更换抵押物并送达通知,张某对此认为,购房一案已进入二审程序,一审判决未能生效同时张某认为自己按月准时还贷不同意银行的通知要求,银行方面得到张某态度后将张某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要求提前还款或变更抵押物,张某应诉。
张某答辩:
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诉张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本案被告张某夫妇委托,担任本案被告张某的一审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通过询问被告人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仔细审阅原告的《民事起诉书》副本、原告与被告签定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及相关证据材料,研习相关法律法规,并于2008年10月17日09:30出席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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