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在工棚休息,不料从对面山场滑落一块大石头将其砸成9级伤残,雇主和发包方共同承担责任。近日,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何来善与被告国营双牌县打鼓坪林场、黄启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处被告国营双牌县打鼓坪林场赔偿原告人民币24217.24元,被告黄启富赔偿原告人民币36325.85元。
2007年11月20日,被告国营双牌县打鼓坪林场下属的圩漯工区(甲方)与被告黄启富(乙方)签订了一份《营林生产合同》,乙方自愿承包甲方板栗园山场的造林,单价按每亩108元由甲方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被告黄启富陆续聘请和组织原告何来善等人在被告打鼓坪林场板栗园山场造林。原告等人的工资由被告黄启富与被告打鼓坪林场按合同结算后,由被告黄启富付给,造林作息时间由被告黄启富管理和支配,原告何来善等民工与被告黄启富吃住都在山场内的工棚里。2008年3月13日,因天下大雨,被告黄启富通知民工放假回家,原告何来善没有回家便在工棚休息。上午11时许,从工棚对面被告打鼓坪林场山场内滑落一块大石头从工棚顶砸下将原告砸伤。经法医鉴定,原告伤已构成9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何来善受被告黄启富聘请,其工资由被告黄启富发放,劳动作息受其安排、管理和支配,双方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故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被告黄启富是雇主,原告何来善是雇员。原告作为雇员在雇佣期间被石头砸伤,被告黄启富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责任,即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黄启富与被告国营双牌县打鼓坪林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打鼓坪林场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即被告黄启富的指示,选择上有一定过失,致使被告黄启富雇请的雇员即原告何来善被打鼓坪林场山场内滚落的石头砸伤,亦应承担相应40%的责任。双牌县人民法院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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