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次淘汰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42:12 164 人看过

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在一些单位,最后一次淘汰是一种常见的员工激励机制。2011年8月1日,马云加入a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担任负责房屋销售的区域经理。双方在2014年7月31日前签订了劳动合同。马云加入公司时,公司告诉他,“任何业绩指标低于50%的销售管理人员都将被淘汰。”

除了淘汰之外,公司还明确规定,不进行补偿,消除后将进行补偿。工作两年后,由于Ma考核结果低于淘汰线,公司按照考核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给予任何补偿。对此,马云以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适用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应就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房屋销售有限公司向马支付了17690元的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房屋销售公司的相关绩效消除直接终止劳动关系,不支付任何补偿,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构成非法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实行最后淘汰制的企业,仲裁委员会建议表现不佳的员工应采取措施调整工作或进行培训。如果员工在转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年终奖金争议

适用特殊仲裁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其中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该条第4款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应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交。”

韩原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2月20日起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单位营销专员。劳动合同于2016年2月19日终止。2013年2月1日,韩先生与公司设立的a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签署了《2013年年薪(年终奖金)实施办法》,同意“简历成本方案”的年终奖金,但该公司未能兑现韩寒的年终奖金。2015年2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辞职申请,于3月13日获得批准。双方于2015年3月17日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韩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设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公司不同意支付申请人的年终奖金,理由是Han的仲裁请求超过了仲裁期限

仲裁委员会认为年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并适用特殊规定,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因此,支持韩的年终奖金仲裁请求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加收入、减少支出的劳动报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韩与公司商定的年终奖金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韩寒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韩寒自2012年起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于2015年3月13日从公司辞职。韩寒辞职后于2015年3月17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根据上述法律,他的要求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期限。公司应根据协议内容支付韩寒“简历成本计划”的年终奖金

雇主不能要求

退还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

同时

孙,在一家私立医院工作,于2014年3月加入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月27日,sn与医院签订了进一步研究合同,就时间、成本和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孙某出国深造,期间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培训费的70%由医院支付。期满后,孙先生将在医院服务不少于三年

按照约定,孙先生出国留学,并由医院支付培训费和生活费。2014年8月底,孙完成了他的研究,并于同年9月9日返回医院。然而,在去年2月13日,孙提议离开。针对孙某的行为,医院申请仲裁,要求孙某退还培训费9488.1元,支付违约金28464.3元,赔偿医院仲裁申请损失10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定,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2132元违约金,且不支持《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仲裁请求,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法律确认的培训费用包括:持证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员工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换句话说,孙某因个人原因辞职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并应根据本协议支付违约金。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限,雇主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但无权要求员工退还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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