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08 19:26:30 395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一、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是对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提供给投保人的装订成册的整套材料(以下简称保单册)的制定工作进行标准化指导。

三、本指引重点对保单册两方面内容的制定工作进行指导:一是人身保险保单册的构成要件;二是人身保险条款。

四、本指引适用于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上的个人业务,包括个人人寿保险合同、个人健康保险合同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五、本指引为指导性文件,具体保单册的设计制作,各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自主决定。

第二章人身保险保单册

第一节保单册的构成

一、保单册包含以下材料:

1、保单册封面

2、保单册目录

3、客户须知

4、保险单

5、现金价值表(如有)

6、减额交清保额表(如有)

7、保险条款

8、投保单(副本)

9、送达回执

10、客户服务指南

11、首期保险费发票或收据

12、封底

13、根据产品特点加入的其他材料

14、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保险公司应在显著位置注明哪些材料是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哪些材料仅提供辅助的服务信息,不是保险合同组成部分。

构成保险合同的材料应列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不构成保险合同的材料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其中的服务信息可能变化的,应注明消费者通过何种方式能够获得最新信息。

三、保单册包含的材料可以装订为一本或多本。装订为多本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材料、客户须知应装订在同一本内,且每本都应由投保人亲自签收。

第二节保单册各项构成的主要内容

一、封面和封底

封面或封底的显著位置应印有公司服务电话、公司/分公司详细联系方式。

二、客户须知

应对投保人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重点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了解所购买产品的保障范围;

2、请投保人全面理解购买的产品,确定选择了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3、请投保人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确定选择了适合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无法持续交纳保险费有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合同解除;

4、说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合同设有犹豫期,请投保人注意犹豫期内退保和犹豫期后退保的给付额,认真阅读现金价值表。

5、提醒投保人保单送达回执应亲笔签字确认。

三、保险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合同信息栏主要包括:保单编号、合同签发日/生效日、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关信息、币种等内容;

2、承保信息栏主要包括:险种名称、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

四、现金价值表/减额交清保额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基于当前保单被保险人的承保信息,按单位保险金额、单位保险费或其他方式进行现金价值的演示;

2、对保险期间任意时刻的退保给付金额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说明;

3、现金价值表、减额交清保额表的演示金额,按照保单年度由低向高排列;

4、除列明各保单年度的减额交清保额外,应提供必备的文字说明,解释减额交清保额所表示的意义。

五、投保单

1、包含投保须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关信息、受益人信息(如指定有受益人)、投保险种、投保金额、保险费交纳、有关告知事项等信息;

2、投保须知应对投保人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和必要的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若对投保人、保险金额有特殊限制与要求,应明确说明,例如,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限额。

(2)请投保人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注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等各项关键信息;

(3)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应说明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4)请投保人全面理解所要投保的产品,选择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5)说明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投保人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无法持续交纳保费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合同解除;

(6)对于经过核保才能出具正式保险单的,提醒投保人,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要求补充其他材料。根据核保的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增加保险费,或是拒绝承保;

(7)说明收取首期保险费后、签发正式保单前,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8)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9)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10)提醒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笔签字确认。

六、送达回执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提醒投保人检查装订成册的材料是否齐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是否有误;

2、提醒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注明犹豫期从投保人签名确认收到保险单之日起算;

3、提醒投保人要认真阅读条款等材料;

4、出具投保人签收回执联。

七、客户服务指南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犹豫期内退保和犹豫期后退保的具体办理手续;

2、获得保全服务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3、交纳保险费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4、保险金申领的具体办理手续及注意事项;

5、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保单册制作规格

一、纸张要求

合同内页应使用70克/平方米或70克/平方米以上的A4胶版纸或静电复印纸。

二、图文规格要求

1、合同内页的文本样式、排版和整体外观应协调美观;

2、合同内页文本的字体使用便于阅读的统一颜色,字号不小于5号,行间距在单倍以上;

3、若有页面底纹,页面底纹不可过于显眼,影响阅读;

4、为便于防伪与识别合同材料完整性,可在合同内页印刷条形码。

三、缮制要求

1、保单册内页总页数在5页以上的,应提供总目录;条款页数在3页以上的,应另备条款目录;

2、为便于长期保存保单册,应使用专业装订方式装订保单册,例如压条、胶装等。

第四节分红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分红保险保单册除满足本章第一、二、三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分红保险客户须知

除本章第二节第二条要求的有关事项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提醒投保人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的测算数字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分红是不保证的。

二、分红保险保险单

除本章第二节第三条规定的有关事项外,对需要确定红利领取事项的,在承保信息栏中注明确定红利领取事项的相关信息。

三、分红保险投保单

除本章第二节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事项外,对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提供由投保人选择红利领取方式的选项。

第五节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册除满足本章第一、二、三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收取风险保险费的投资连结保险,其保单册除本章第一节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包含《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二、部分领取和在不同投资账户投资状况变更等情况的记录,保存在保单册中。

三、投资连结保险客户须知

除本章第二节第二条要求的有关事项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提醒投保人了解该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以及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保险金给付额或给付额的计算方法;

2、请投保人了解各项费用的具体扣除情况,了解投资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特别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并不是全部进入投资账户,而是要扣除部分保费用于保险保障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

3、提醒投保人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的测算数字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不能保证投保人未来的实际收益;

4、设有多个投资账户时,投保人有选择投资账户的权利;

5、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获得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

6、有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费可以不定时不定额交纳,此种情况下应提醒投保人了解保单状况,及时交纳保费,避免因保单现金价值不足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单

除本章第二节第三条规定的有关事项外,在承保信息栏中列明各投资账户的名称和不同投资账户的初始投资情况。

第六节万能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万能保险保单册除满足本章第一、二、三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收取风险保险费的万能保险,其保单册除本章第一节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包含《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二、部分领取等变更情况的记录,保存在保单册中。

三、万能保险客户须知

除本章第二节第二条要求的有关事项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提醒投保人了解该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以及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保险金给付额或给付额的计算方法;

2、请投保人了解各项费用的具体扣除情况,了解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特别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并不是全部进入保单账户,而是要扣除部分保费用于保险保障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不要误用全部已交纳保费为基础简单套算保证收益;

3、要注意万能保险产品仅对账户价值的增长提供一个最低保证,实际结算利率高于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保证的;

4、有些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费可以不定时不定额交纳,此种情况下应提醒投保人了解保单状况,及时交纳保费,避免因保单现金价值不足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册除满足本章第一、二、三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册

除本章第一节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为方便被保险人就诊,在保单册材料中列明保险合同约定的就诊医院标准或当地符合标准的医院名称;

2、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如有相关保险责任);

二、如果投保要求中对被保险人的职业有限制,或者保险费费率与职业有关,公司应明确说明。

三、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客户须知

除本章第二节第二条要求的有关事项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请投保人认真阅读条款对保险金给付条件及给付额的详细描述。

四、若产品提供或承诺特定的售后服务(如海外旅行险的特殊服务),应对被保险人享有该服务的条件和流程予以详细描述。

第三章人身保险条款

第一节总体要求

一、保险公司制定条款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信息。

1、语言清晰明确、无歧义,清楚描述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消费者能够得到的各项服务;

2、条款应包含《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及其他约定事项;

3、明确各保险合同事项及其他约定事项所涉及到的材料、办理手续等。

二、保险公司制定条款时,应从方便消费者阅读并全面理解产品的角度出发,积极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

1、研究消费者的阅读习惯,以人为本,合理安排条款顺序,合理设计版面;

2、语言流畅、语句通顺、文字浅显易懂、内容完整;

3、条款语句不宜过长,字体不小于5号字,行间距在单倍以上,每个段落之间有一定间隔;

4、条款页数在3页以上的,提供条款目录;

5、提供帮助阅读的内容,如提示重点内容的阅读指引等;

6、尽量避免使用生僻术语,必须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在条款释义中以浅显的非专业语言进行解释。

第二节一般人身保险条款的有关合同事项

人身保险条款如涉及到以下合同事项,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关于保险合同构成

列明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为方便消费者对照阅读,保险责任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应前后相邻;

2、责任免除条款应以特殊字体显著表示;

3、用简单明确的方式,说明不同情形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或给付额的计算方法、给付时间;

4、在描述保险事故、责任免除情形时,应尽量使用有明确认定标准的用语,认定标准不明确的用语,应在条款释义中进行解释。

三、关于犹豫期

1、保险期间为1年以上的保险合同应设有犹豫期;

2、说明设置犹豫期的目的;

3、犹豫期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4、说明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办理手续及注意事项。

四、关于续期保险费交纳、宽限期间

1、说明续期保险费的交纳时间、交纳方法;

2、说明投保人未按期交纳续期保险费时,宽限期间起算时间及宽限期间;

3、说明宽限期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对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

五、关于合同效力恢复

1、说明哪些情况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合同效力恢复;

2、说明申请合同效力恢复的办理手续;

3、根据保险法第59条,说明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说明投保人可得到的退保给付金额。

六、关于领取保险金申请

1、被保险人、受益人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时,保险公司不得要求其提供与确认保险合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无关的证明或材料;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但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准确的,保险公司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3、材料齐全后,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反馈;

4、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结果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5、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7、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七、关于涉及到利息计算的事项

1、明确说明利率值或利率值的确定方法;

2、说明利率的计息方式是日复利、月复利、年复利还是其他方式;

3、明确计息基数。

八、关于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限额

应在条款中明确,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九、关于争议处理

按照《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1999〕147号)的相关规定,设立保险合同争议条款。

十、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1、说明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应有的服务,可能产生的问题;

2、说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将变更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通知保险公司的办理手续。

第三节分红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分红保险条款除满足本章第一、二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关于红利的信息披露

1、说明了解红利公布情况的具体途径;

2、说明每个会计年度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业绩报告。

二、关于红利的领取

1、说明红利派发的日期;

2、说明可供投保人选择的红利领取方式;

3、说明红利领取方式是否可中途变更及变更方法。

三、说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恢复、合同解除等情形下红利的处理方式。

第四节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投资连结保险条款除满足本章第一、二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关于保险费的交纳

1、说明本合同的保险费为一次性交纳、固定分期交纳、还是不定额不定时交纳;

2、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说明投保人是否可以在任意时间追加保险费;

3、固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明确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

4、说明不定额不定时交纳保险费、任意追加保险费时,所需要的办理手续和注意事项。

二、关于费用收取

1、应详细列明本产品各项费用的名称及收取情况,在说明费用收取金额(或比例)、计算方法及收取时间时可以采用图表等通俗易懂的方式;

2、说明哪些费用从进入保单账户前的保险费中扣减,哪些费用从账户余额中扣减;

3、对于期交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为投保人提供选择基本保险费的权利,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三、关于投资账户

1、说明投保时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及其各自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及主要投资风险;

2、说明投保人可以选择投资账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3、说明投保人是否可以进行账户转换。如果对账户转换频率与转换金额有限制,应明确说明;如需收取转换费用,应注明具体收费标准与计算方法;

4、若保险合同生效后,投资账户可能发生变化,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

1、保险公司至少每月一次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告投资账户单位价值;

2、保险公司至少每半年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

3、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周年日后45日内,向投保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

五、关于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1、说明投保人是否可以部分领取账户价值;

2、如果对部分领取的频率与金额有限制,应明确说明;

3、如需收取部分领取费用,应注明具体收费标准或计算方法。

六、有关保单账户价值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1、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扣减当期的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等费用时,保险公司应提前通知投保人续交保险费;

2、说明通知后仍未续交保险费的,对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

第五节万能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万能保险条款除满足本章第一、二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关于保险费的交纳

1、说明本合同的保险费为一次性交纳、固定分期交纳、还是不定额不定时交纳;

2、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说明投保人是否可以在任意时间追加保险费;

3、固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明确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

4、说明不定额不定时交纳保险费、任意追加保险费时,所需要的办理手续和注意事项。

二、关于费用收取

1、应详细列明本产品各项费用的名称及收取情况,在说明费用收取金额(或比例)、计算方法及收取时间时可以采用图表等通俗易懂的方式;

2、说明哪些费用从进入保单账户前的保险费中扣减,哪些费用从账户余额中扣减;

3、对于期交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为投保人提供选择基本保险费的权利,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三、有关保单账户价值的结算

1、说明保单账户的结算频率、时间;

2、说明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

3、明确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四、关于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1、说明投保人是否可以部分领取账户价值;

2、如果对部分领取的频率与金额有限制,应明确说明;

3、如需收取部分领取费用,应注明具体收费标准或计算方法。

五、有关保单账户价值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1、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扣减当期的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等费用时,保险公司应提前通知投保人续交保险费;

2、说明通知后仍未续交保险费的,对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

第六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健康保险条款除满足本章第一、二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选派医学专业人员参与制定健康保险条款。

二、对条款中出现的医学术语、健康险术语做出科学合理的解释。

三、描述保险责任时,应对涉及到的疾病种类、手术种类、医疗费用做出合理解释:

1、该解释不能与医学界、法学界的解释有较大分歧;

2、该解释应具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四、若保险费费率与职业有关,保险金给付金额与遭受到的残疾程度有关,应在条款中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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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7日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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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1、劳动者因为工伤导致死亡的,劳动者的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需供养的亲属还可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2、丧葬补助金的赔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工资。3、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的赔偿标准是以上一年全国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金额为人均收入的二十倍。工伤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是啥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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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理人如何引入国际标准
    据美国国际寿险营销与研究协会(LIMRA)大中国区总裁盛宝良透露,国际上早就有一套衡量寿险代理人品质和信誉的标准,这些标准类似国内三好学生和关于电器产品的国际ISO9000标准。全球已经有众多寿险公司采纳了这些标准。但这些标准在中国目前尚未普及,只是因为寿险在中国还是个新的行业,普通百姓对寿险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还处在一个相对低的水平。随着中国寿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保险认知度的提高,宣传和推广这些标准迫在眉睫。盛宝良告诉笔者,代理人品质和信誉的国际标准主要有两项:国际品质大奖(IQA)和国际产能大奖(IAP),这两大奖项均来自著名的美国国际寿险营销与研究协会。IQA大奖创立于1961年,经过40多年的全球性开拓已成为国际寿险业界公认的反映寿险代理人高品质销售的权威标准证书。该标准要求寿险代理人必须是全职的;连续两年年销售30件保单;13个月保单继续率(客户留存率)至少为90%。这要求代理人拥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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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化保险公司设立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2.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标准(一)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二)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三)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其次,公
    20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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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办案指引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具体数额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交通事故赔偿金的数额由法院的判决吗?交通事故赔偿数额,一般由法院根据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计算决定,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20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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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监会强化保险业反洗钱工作
    本报北京8月13日讯记者张兰报道为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保险业投资入股和股权变更、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准入和履职等环节和方面分别设定了反洗钱要求。根据《通知》规定,投资入股保险机构和保险机构股权变更时,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投资资金来源,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申请筹建保险机构应确保投资资金来源正当合法,风险控制体系规划中包含反洗钱安排,同时具备反洗钱内控制度方案以及筹建期间拟建立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目录,组织机构框架中包含反洗钱负责机构,信息系统规划中具备反洗钱功能等其他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申
    2023-04-24
    200人看过
  • 投保人身故保单算作遗产吗?
    一、投保人身故保单算作遗产吗?投保人去世保单是属于遗产的,投保人去世保险本金一般没有指定身百故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比被保险人身故在先的属于遗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二、遗产继承的范围具体是哪些?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1、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
    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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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一、人身损害赔偿6级伤残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3、不同等级,伤残赔偿标准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
    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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