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3 18:02:13 271 人看过

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是:

1、如果破产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2、不影响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一、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问题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问题:

第一,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性质上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相同,仅具有一般生效合同的效力。债务人在此类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调解协议。

第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调解协议,虽可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但并不具有像法院调解书或者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那样强的法律效力。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有哪些要求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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