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8 10:14:16 312 人看过

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它们所承担的任务性质不同;

其次,它们的规范内容不同;

最后,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有所差异。

具体而言,程序法的根本职责在于适时且精准地设定相关规定、采用适宜的方式方法以及建立一种合乎秩序的环境,从而确保实施权利和权力得到实质性的保障;而实体法则重视对权利和权力的设定、义务和责任的明确,这些都是构成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基石。

第二,程序法所涉及的是那些用以保证权利和权力有效实施、义务和责任能够切实履行的相关程序法则;它并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律,而是实体法能够准确执行的保护伞。

我们将审理活动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

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传统仍然更注重实体法的地位而相对忽视了程序法的重要性。

而实体法主要规定的是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是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

基于这一点,可以说实体法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享有更高的关注度。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往往会出现忽略程序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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