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9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全面及时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现将实施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一、《办法》中所指外地是指本省辖市市区或本县(市、区)行政区划以外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范围以外的地区。在本省辖市市区、本县(市、区)行政区划以内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范围以内为本地。
二、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由总机构如实向税务登记机关报告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设立分支机构数向其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税务登记代码编制规则如下:
(一)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代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区域代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区域代码详见附件。
(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生产经营地区域代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四)其他个人纳税人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五)以身份证号码为税务登记代码的,代码统一为18位,身份证号码为15位的在第7、第8位添加出生年份的前两位(出生年份用4位数表示),同时在末位后加Y。同一个人在同一地区需要办理多个税务登记的,在18位代码后加顺序号。
五、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其统一税务登记代码不变;纳税人申请办理或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的,其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同时终止使用。对因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属本地的,其统一税务登记代码不变;属外地的,应按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分别办理。
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各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决定。
七、在总局统一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之前,暂使用原税务登记证件。按《办法》规定需要发放临时税务登记的,在原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临时税务登记印章。
八、在国税局新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新税务登记代码编制规则。原税务登记编码与新编码规则不一致的,在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再另行明确。
附件:江苏省税务登记行政区划代码表
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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