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20:10:16 351 人看过

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所有情形都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适用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员工退休后,与使用者之间不再是劳动法律关系,使用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在录用期间因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退休职工与用人单位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如果在劳务合同中对因工受伤事宜有约定,则依约定处理,如无相关约定,退休职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人身损害赔偿。退休员工在录用期间与使用者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退休职工不享受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不代表不享受民事权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职工退休后自愿继续从事有偿社会劳动的,与用人单位间形成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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