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19:23 102 人看过

经1999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住宅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镇住宅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是指已交付使用的各种权属的居住房屋和与居住房屋毗连的房屋;危险住宅,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宅。

本规定所称住宅安全管理,是指住宅修缮管理和住宅装饰装修中住宅结构安全管理以及住宅安全鉴定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修缮、装饰装修安全以及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鉴办)负责本市住宅安全鉴定工作。

区房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住宅安全检查、维修养护及装饰装修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住宅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是住宅安全的责任人,应当对住宅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住宅的居住和使用安全。

与住宅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住宅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

第五条住宅所有权人或者住宅所有权人委托的单位应当根据住宅的损坏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一)对建筑结构安全的住宅,尽量保持原有结构进行维护;

(二)对座落在规划红线内,列入拆除计划的住宅,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以简修为主;

(三)对住宅的屋架、柱、梁、檩条等定期进行检查,有损坏的应及时进行加固和补强,损坏严重的进行大修;

(四)对有倒塌危险的住宅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

第六条住宅所有权人或者住宅所有权人委托的单位应当制定住宅修缮计划,保证住宅修缮经费专款专用,建立修缮管理档案。

第七条住宅和住宅毗连房屋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

第八条住宅和住宅毗连房屋装饰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承重墙,拆除或损坏房屋的基础以及承重梁、板、柱;

(二)超出设计承载力,在楼、屋面板上砌筑实体墙或增加其他荷载。

第九条住宅和住宅毗连房屋装饰装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所在地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包括壁龛)或者扩大承重墙上的门、窗洞口;

(二)拆改自承重墙;

(三)改装户内供水和排水管道。

所在地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条改变住宅内部使用功能以及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的装饰装修行为,须报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住宅和住宅毗连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前,应当到所在地区房产管理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备案登记;装饰装修需改变住宅结构或者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签订《装饰装修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市、区房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住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对经批准实施的装饰装修应当进行竣工安全检查。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住宅装饰装修进行指导和管理,发现违反住宅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提请市、区房产管理局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经规划许可,住宅作加层改造或者改作公共场所的,住宅所有权人必须申请住宅安全鉴定。

第十四条发现住宅有险情或者交易的住宅发生安全性能争议的,住宅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住宅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市安鉴办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或者提出阶段性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险住宅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的同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危险住宅通知书。

第十六条经鉴定为危险住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观察的住宅;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以解除危险的住宅;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住宅;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住宅。

第十七条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对危险住宅的住宅所有权人发出限期治理的书面通知,对住宅所有权人拖延、拒绝治理的,或者住宅使用人阻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区房产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改变住宅使用功能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市、区房产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三市(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7: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制办法(试行)
    【阅读全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29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月十九日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拆迁安置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市内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第四条定销商
    2023-07-02
    314人看过
  •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职责,对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安置、销售、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十九日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第三条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中低价商品房,城市房屋被拆迁居民在购买定
    2023-06-05
    128人看过
  • 四川省乡镇企业劳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企业劳动安全管理,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促进乡镇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乡镇企业的工、矿、建筑业,都要遵守本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级安全、劳动部门监督执行。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乡镇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切实管好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五条乡(镇)、村和乡镇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乡镇企业,都应从实际需要出发,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六条劳动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法规,制订并监督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措施和培训计划;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
    2023-06-09
    272人看过
  • 厦门市城镇住房交换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私有住房交换第四章公有住房交换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住房交换管理,维护住房交换市场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住房交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交换。本规定所称住房交换,是指住房所有人或使用人交换私有住房所有权或公有住房承租使用权的行为,包括所有权之间、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使用权之间的交换。第三条土地房产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住房交换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换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受换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办理住房交换手续。第四条住房交换应遵循自愿互利、合法公正、方便生活、调剂余缺的原则,符合住房制度改革等有关政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住房交换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房交
    2023-06-10
    407人看过
  • 大连市城镇单位自有房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城镇管理暂行条例》和《大连市城镇房产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城镇单位自有房产的管理,保护房屋产权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单位自有房产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镇(包括县、市、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外省市驻连机构,取得房屋产权并自行管理房产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均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各级房产管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房产管理职权的职级机构。房产管理机关对产权单位的房产管理工作,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实行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督。各产权单位的房管部门在政策上和业务上受同地政府房产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产权单位自管房产凡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要设立专门机构,住房每五百户左右,设一名房管员,并要配备相应的维修力量。第五条单位自管房产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管、修、用相结构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
    2023-06-10
    286人看过
  • 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宅合作社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低收入的城镇居民(包括职工),为解决自身住房困难,在人民政府或单位的组织下,自愿建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其任务是:筹集资金,建设住宅,并对建设的住宅(以下简称合作住宅)进行分配、维修和管理。第三条住宅合作社遵循“个人集资、单位资助、政府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资金自求平衡。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进行建社审批、工作协调与指导,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合作社的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组建住宅合作社的程序:一、住宅合作社的筹建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向市或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提交建社申请书和住宅合作社章程
    2023-06-10
    84人看过
  • 江西省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功能,切实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是指住宅小区内附属于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治安值班室等。第四条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二)符合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和城市容貌规定;(三)符合当地居民生活习俗
    2023-04-22
    224人看过
  • 佛山市禅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及《佛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佛府〔2008〕90号)精神,为保障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全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禅城区居民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家庭。第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纳入我区的住房建设规划。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具
    2023-05-10
    413人看过
  • 市城镇职工特殊医疗管理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参保人的特殊医疗管理,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殊医疗是指根据参保人病情需要所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特殊用药。第三条特殊检查指采用大型仪器诊断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2、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3、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4、螺旋CT;5、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6、医疗直线加速器;7、彩色多普勒仪;8、动态心电图仪;9、多聚酶链反应检测(只限于乙肝病毒DNA和丙肝病毒RNA检测);10、其它单项特殊检查费用在200元以上,并符合《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检查。第四条特殊治疗是指因病情需要而采取特殊方法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治疗。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
    2023-02-23
    132人看过
  • 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行业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一、测温范围为已缴纳当年全额采暖费用户的卧室、客厅(以下简称居室)。二、测温的程序1.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8℃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申请测温。测温申请可通过电话、当面、书面等形式约定。2.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不入户测温或测温不合格不签字的,用户可向所在区供热办投诉,由区供热办进行测温,并向用户出具《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测温时需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参加。3.用户也可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测温。三、测温的要求1.测温的时间为当日6时至22时。2.测温单位使用的测温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测部门检定合格,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3.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测温人员应于1小时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测温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要向用户出示工作证件和
    2023-05-30
    488人看过
  •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拆迁管理暂行规定全面解析
    【阅读全文】丽水市人民政府文件丽>发[2003]4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农民在原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后,安置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再次被拆迁适用本规定。拆迁不属于拆迁所在地农民的
    2023-07-02
    111人看过
  • 昆明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昆政复[1993]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暂住人口系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三日以上的下列人员:(一)途经本市中转的短暂留宿人员;(二)投靠亲友、探亲、文访友、旅游、就医、照料病人、学习和因公出差的人员;(三)从事劳务或经营活动的人员;(四)各企事业单位、部队、院校、个人从外地雇佣的临时工、合同工及他聘请人员;(五)外地驻昆机构中的编外人员;(六)劳改、劳教、少管人员中因事因病批准外出的人员;(七)回车探亲、访友、投资办企业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八)其它原因来本市暂住的人员。本市市民在县与县之间、县与区之间流动暂住三日以上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凡在本市暂住的人口及所有留宿或雇佣暂住人口的机关、企事业
    2023-04-24
    135人看过
  • 安徽省城镇个人自建住宅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个人自建住宅的管理,促进城镇住宅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建制镇(含县城,下同)、独立工矿区内的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自建住宅必须遵照本办法。第三条城镇个人自建住宅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和节约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第四条鼓励城镇个人通过购买商品住宅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途径解决住房。第五条城镇个人自建住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户口在拟建房城镇(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包括);(二)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包括公房和私房,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三)对原有住宅进行翻、扩、改建的,原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当明确、无争议。第六条经批准回原籍落户的离退休人员和回乡定居的侨胞、港澳台同胞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建造住宅。侨胞、港澳台同胞建造住宅,应先征得
    2023-06-10
    107人看过
  • 吉林市城区住宅楼下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楼下水设施管理,确保住宅楼下水设施的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楼下水设施包括楼内下水管道、管道检查口、地面清扫口、地漏、便器、洗面盆、浴盆、洗涤盆等;楼外化粪池出口以内的化粪池、下水管道、下水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住宅楼和与其毗连房屋的下水设施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毗连房屋,是指与住宅楼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施的房屋。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城区住宅楼下水设施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监督管理市房地产部门直管、单位自管和私有房屋等住宅楼下水设施的使用维护情况;(三)负责下水设施维修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四)负责查处违章使用下水设施的行为。各级城建、建工、市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住宅楼下水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房地产部门直管公房及与其毗连房屋下水设
    2023-04-22
    262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市城镇职工特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0
      第一条为加强对参保人的特殊医疗管理,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殊医疗是指根据参保人病情需要所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特殊用药。第三条特殊检查指采用大型仪器诊断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2、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3、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4、螺旋CT;5、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
    • 无锡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哪些的呢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4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
    •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11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31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陈宝根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暂行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18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至除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之外的建制镇。棚户区改造住房,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用地保障和政策优惠。
    •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1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