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复议中止执行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00:10:21 456 人看过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期间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综合这两条规定,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但第二百五十六条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期间不中止执行。

执行终止和终结

1、执行中止的含义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而暂时停止执行。等这种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的法律制度。

2、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在民事离婚案件执行中,存在执行中止的情形,如实践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偿付能力,无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那么就会引起执行程序的中止。

3、中止执行的效力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的,应当制作中止执行裁定书,一经送到便产生效力,法院就会停止执行,但执行当事人以及其他执行参与人均不得改变执行财产的事实状态。即申请人不得擅自执行,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等。

4、中止执行的恢复

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自行恢复进行,中止执行前双方当事人及执行法院的行为依然有效。

二、执行终结

1、执行终结的含义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有办法执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执行终结由法院做出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2、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执行终结的法律效力

终结执行应当有执行法官出具书面意见,报院长审批后,作出终结执行的书面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就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程序就此结束,以后不再恢复。

在离婚案件执行中,如果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无生活来源,被执行人无法履行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那么此案件只能终结执行。

三、执行结束

在被执行人已经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那么执行案件就结束了。

民事案件从起诉、法院受理、法院做出判决文书,一直到法院执行结束,这是整个民事案件的全过程,经过上面的讲述,我们会对整个民事案件的诉讼、执行能够有一个较为完全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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