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房地产案件审理中,法院鉴于涉讼房屋的买卖尚无证据证明两被告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向原告柳女士作了变更诉请为赔偿的释明,但柳女士仍然坚持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请。2月28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柳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由于案件的起因系被告潘某所引起,故同时判决案件诉讼费100元潘某承担。
2002年6月6日,柳女士以8万元的价格,向潘某买下了一套房屋。合同约定,潘某应协助柳女士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补充条款还约定,潘某由于现在没有房屋产权证,故交房前所有的欠费由其承担。2002年7月,柳女士在付清房款的前提下,正式入住。
潘某的房屋产权证一直到去年7月27日才得以办出。柳女士获知,即要求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遭拒。为此,柳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潘某协助办理涉讼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获支持。
令柳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潘某在诉讼期间的去年9月18日已将这套房屋转让给了林小姐,并已进行了交易登记。
柳女士认为,潘某恶意将房屋再次出卖,故其与林小姐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遂于去年12月4日将潘某和林小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们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房屋的产权恢复至潘某的名下,林小姐将房屋的银行抵押贷款予以撤销。
潘某在法庭上辩称,他是将房屋抵押给柳女士,双方并非是房屋买卖关系,而是房屋抵押关系。与林小姐间的房屋买卖是在终审法院判决还没下来之前,系合法有效的,故要求法院驳回柳女士的诉请。
林小姐也认为,她与潘某间的房屋买卖系合法有效,要求法院驳回柳女士的诉请。
经查,去年9月18日,潘某与与林小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潘某将涉讼房屋转让给林小姐,转让价款为40万元。林小姐为此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21万元。林小姐已向潘某付清了全部房款。去年10月11日,权利人已登记在林小姐的名下。
审理中,鉴于涉讼房屋的买卖尚无证据证明两被告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为此法院向柳女士行使释明权,要求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潘某赔偿经济损失。但柳女士仍坚持原诉请。
法院认为,林小姐基于对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公信力,从房屋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机关的登记上不能发现被告潘某对涉讼房屋的所有权存在瑕疵,其有理由相信被告潘金利为房屋的真正所有人。因此,林小姐是善意的,其基于善意与潘某订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合法,并依法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而予以公示,法律应当予以保护。
潘某明知涉讼房屋已进入诉讼过潘并处于争议状态,却又将其转让他人,并导致柳女士最终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其主观上存在恶意。但柳女士目前尚不能提供两被告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故认定两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
鉴于涉讼房屋的买卖尚无证据证明两被告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法院向柳女士行使释明权,要求其将诉请变更为要求潘某赔偿经济损失。经释明,柳女士仍坚持原诉请,依法应予驳回。
由于柳女士其余诉请的成立是建立在确认两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前提下,故对柳女士其余诉请一并予以驳回。此后柳女士若要求潘某赔偿经济损失,仍可通过诉讼另行解决。鉴于造成本案的诉讼起因在于潘某主观上存在过错,故考虑本案诉讼费由潘某承担。
-
恶意串通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
367人看过
-
恶意串通一房两卖法院认定不属善意取得
111人看过
-
善意第三人能取得房产吗
192人看过
-
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依法占有的财产
336人看过
-
恶意串通买卖房产惹出连环官司三成被告
53人看过
-
善意第三人的产生原因
172人看过
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更多>
-
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与他人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的, 法院会怎么去处理?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4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贰、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的要求报告财产情况或者虚假报告的;三、证人、翻译人员、诽谤、打击报复的;5、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在下列情况下、诉讼参加人、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勘验人、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的;(五)以暴力、鉴定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被执行人拒绝报
-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法律责任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4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与自己所代理的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
恶意串通合同合同法律依据河南在线咨询 2023-05-101、合同无效; 2、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3、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法律依据:《民法典》 (1)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
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是否应认定为恶意串通还是故意的法律后果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05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
-
恶意串通行贿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10从主观故意来看,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人主观故意是明知且侵犯国家金融机构资金所有权。具体来说,一是明知自己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并故意为之,且与借款人事先预谋串通、策划,此为款项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的预谋。二是明知受贷主体不符合贷款条件,在正常条件下不可能通过审批而获取贷款,却规避相应规定,故意为之。三是明知借款人的贷款资料不符合规定,却故意不去调查,使审批程序流于形式并成为信贷人员挪用资金行为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