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是否应认定为恶意串通还是故意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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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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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 1、如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2、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要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 3、有过错的,当事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系以民法关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隐藏于双方当事人的内心,一般需要从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客观行为来进行分析认定。 民法上的“恶意”有两种含义:一是观念主义的恶意,即指明知某种情形的存在,侧重于行为人对事物的认知。二是意思主义的恶意,指动机不良,即合同当事人为一方私利,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侧重于行为人主观意志上的应受谴责性。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若因恶意串通认定一个合同无效,必须是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导致损害合同外第三人利益,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与合同外第三人串通的行为,也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串通行为导致损害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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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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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一方有过错或双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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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 1、如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2、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要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 3、有过错的,当事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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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
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如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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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如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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