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妇女人权保护的现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2:06:04 395 人看过

我国在妇女权益的保护方面以实施救助性措施为主,而在提高女社会地位和给妇女同男子同等的权利方面尚有不足,当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我国五千年的男尊女卑、父权至上思想的影响,使得社会甚至于妇女自身对自己权益的保护都处于消极状态,尤其是在就业、任职等方面体现出的妇女地位法律上的平等与事实上不平等的尴尬。

一、妇女人权的内容界定

什么是妇女人权?妇女人权就是妇女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平等权利。它是普遍人权中的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了具有人权的一般内容外,同时又有自己特殊的内容。概括起来看,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妇女的公民和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自由权等;二是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权、财产权、劳动保护权、同工同酬权、教育权、健康权、发展权等;三是由妇女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生殖健康权、生育权等。简言之,妇女人权的内容就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一切人权的总和。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妇女们喊出了妇女权利就是人权的口号,这一命题是对妇女人权的最简明的解释。我们知道,人权同权利是有区别的。人权概念包含了哲学道德上的人道概念和法学上的权利概念,它根源于人的尊严和价值。这一特点决定了它是权利的价值标准。并不是所有权利都是人权,因为有些权利属于特权。但妇女权利的特殊性就在于它几乎没有特权。因为自从人类进入父权制社会后,妇女的权利就受到限制和剥夺。这一历史和现状决定维护妇女权利就是维护妇女人权。妇女人权为维护一切妇女权利,无论是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的权利,提供了一个评价标准。

二、我国妇女人权的保护现状

近年来有关中国妇女权益的研究成果显示,妇女在劳动就业、失业、生育、家庭生活等方面仍存在许多困难,其权益实现存在各种障碍,其主要表现在:

(一)妇女就业问题得不到保障。在企业体制改革中,妇女劳动就业压力大,许多企业职工陆续下岗,尤其是女职工首当其冲。妇女们在争取走出厨房后的今天,又将面临着回到厨房的现状。在下岗职工中,女职工占多半,所占比重超过在职女工的比重,而这些下岗女工主要特点是:一是部分年龄过大;二是劳动技能单一,文化程度低下,难以掌握新生产技术。因此,在工作竞争中处于劣势,妇女失业后再就业非常困难。

(二)妇女的生育、身体健康权以及特殊的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妇女的生育过程是繁衍人类后代的伟大壮举。因此,妇女的身体健康权应得到充分的保障,但实际上的五期保健没有得到基本的保障。据有关资料表明,妇女接受妇科病检查的机会特别少。大部分单位都不同程度存在以经费困难为由,不重视这项工作,不重视妇女应受到的特殊保护。有些单位对妇女的生育费用不予报销;妇女的生育保险未纳入医疗保障范畴;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率低,妇女卫生保健意识差;个体、私营企业女工的劳动保护设施得不到保障,工作环境恶劣等等,严重损害妇女的身体健康。

(三)男女平等的观念还没有根本上改变。妇女只有实现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才能体现男女平等。在实际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的观念还未从根本上改变,主要表现在:一是从就业领域方面,有的单位领导受旧观念的思想影响,认为妇女在工作中,单位要投入时间、金钱来承担对妇女的五期保健,得不偿失。另外,还认为妇女工作不如男人,工作效率低,麻烦事多。因此,对女性存在歧视现象。二是从家庭生活方面看,妇女一方面要参加社会工作,一方面要承担抚育下一代的责任,在家庭中还要承担着较多的家务劳动,而大多数男子有大男子主义思想,认为妇女是男人的附属品,侍候男人是天经地义的。因此,无论在社会或是在家庭生活中,男女平等仍然是一句空话。

(四)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得不到保障。由于受几千年封建余毒的影响,人们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妇女仅仅只是传宗接代的生育工具。因此,有些生女孩的妇女往往受虐待、遭遗弃。据统计,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35%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者都是女性。而30岁-45岁妇女则成为家庭暴力的高危人群。从各地妇联统计的数据来看,涉及家庭暴力投诉占婚姻家庭类投诉总数的比例均在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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