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2:20:42 177 人看过

《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重新就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与他们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待遇等,雇佣期间的劳动保险福利及其他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二。退休人员的再就业。各地要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把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放在优先地位。对于重新就业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354号)第13条规定,其就业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等权利义务,报酬、医疗和劳动保护福利。离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履行义务。如果雇佣协议规定提前终止书面协议,则应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如无协议,协商解决。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退休人员就业协议的终止不能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如果重新就业,将不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将不会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雇佣协议。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

[相关案例]

徐正和诉。北京建华实验学校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徐正和,北京建华实验学校招收教师

被告北京建华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建华学校)抗议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徐正和是北京一所小学的退休教师。1996年至2000年,他继续受雇于建华学校担任美术教师。2000年7月20日,双方续签了一份从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7月20日的雇佣合同。徐正和的月薪是2011.8元。2001年2月15日,建华学校向徐正和发出通知,称“……学校出于提高质量、树立办学特色的考虑,调整了师资队伍,决定从2001年2月10日起不再聘用徐正和教师……”。徐正和拒绝接受建华学校的解雇决定,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徐正和的上诉

徐正和声称我自1996年9月以来一直受雇于建华学校。2000年10月,我给学校领导写了一封批评信,并于2001年2月15日被学校非法解雇。现在我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建华学校赔偿我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损失12070.8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3017.7元建华学校辩称,由于徐正和已退休并受雇于我公司,本案不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而是劳动合同纠纷。徐正和不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工人资格。此外,我们学校解雇了徐正和,理由很充分。由于徐正和美术教学能力不强,经两次考核未达到教学要求,我校于2001年2月15日向他发出辞退通知。现在我校不同意徐正和的说法

建华学校声称徐正和在艺术教学方面不称职,没有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重新就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与他们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待遇等,雇佣期间的劳动保险福利及其他权利和义务。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达,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和劳动部的上述规定。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徐正和与建华学校形成的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因此,建华学校称本案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辩护,本院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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