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判断取得协议约定拆迁补偿费、停业补偿、搬家费用等费用项目是否属于经营行为;
二是,判断经营行为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判断开具发票的类型;
三是,如果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区分开具应税发票还是开具免税发票。
违约金是否要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中开具的收付款凭证,结合增值税、营业税相关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确认营业收入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的税前扣除凭证就是发票。如果单位和个人不负有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则收款方就无法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的税前扣除凭证就不是发票。
例如,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某货物。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乙公司预付定金5万元,20日内乙公司支付60%的货款,如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乙公司支付的定金5万元转为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对于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的违约金,如符合价外费用的条件,则甲公司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向乙公司开具发票。本案例中,甲公司收取违约金后合同终止履行,甲公司是否就收取的违约金开具发票呢
价外费用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具有直接的联系,由于乙公司违约而终止了合同,甲公司在没有发生销售货物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中“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的违约金5万元,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不得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因此,甲公司不得开具发票,乙公司税前扣除的合规凭证就不是发票。
应税行为决定发票类型
从发票的来源看,可分为国税发票和地税发票。国税管理的发票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地税管理的发票为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以及提供营业税劳务的发票。纳税人判定取得何种发票,应看对方的应税行为缴纳何种流转税。如应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开具了营业税发票,则取得的发票就是不合规发票,不能用于税前扣除。
例如,甲快餐公司营业模式为提供现场消费和送餐业务两种,乙公司员工午餐由甲快餐公司送餐供应。乙公司2011年发生午餐费用15万元,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地税服务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5万元,如果开具地税服务业发票,对乙公司来说则属于取得不合规发票。
再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2000万元,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商品后10日内应按合同约定金额付款,否则将按月息6收取资金占用费。假设乙公司资金紧张,收货后6个月付清全部货款,甲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72万元。乙公司应取得哪种发票根据增值税相关税法中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72万元,符合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因此,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营业税服务业发票。
发票开具金额是否等同计税依据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中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的开具额是对方的付款额,而计税额是税法规定的营业额,即计税依据。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发票开具额和计税额是一致的,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差异,纳税人要加以区别。
例如,甲公司为生产制造企业,因生产需要,委托施工企业乙公司建造20000平方米的生产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为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主要材料由甲公司自己采购,材料价值为800万元。甲公司应如何取得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税法强调建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料,并不是说施工单位的开票额要包括甲供材料金额。乙公司只向甲公司收取400万元(1200-800)的工程款项,乙公司只能就400万元开具发票,但其计税额是1200万元,也就是差额开票全额纳税。所以,甲公司购买材料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00万元,施工单位乙公司开具的建筑业发票400万元就是甲公司固定资产成本的合规发票。
还有一种情形是全额开具发票却按差额纳税。比如,施工企业乙公司将厂房建造工程中的防火门项目外包给丙公司,防火门工程造价为50万元。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项400万元,乙公司就应向甲公司开具400万元的发票,但乙公司的营业税计税额为350万元(500-50)。如果乙公司只向甲公司开具350万元的发票,并就外包的50万元项目让丙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甲公司,对甲公司来说,这50万元的发票就是不合规发票。
提供设计劳务如何开具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A地开发一个商业楼盘,设计单位是来自B地的设计院,开发企业支付设计费应该取得A地的发票还是B地的发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设计劳务的设计院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B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开发企业只能取得B地发票,否则就是不合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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