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拼车行为不当然构成非法经营。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1、有偿拼车的私家车主一般都有自己的合法职业,不以运输为业务,非法经营车辆的车主以经营为主要职业;
2、有偿拼车的车主主观上是为了方便别人,节省自己的出行成本,而不是为了盈利,而非法经营的车主主观上是为了盈利而收费;
3、有偿拼车的私家车主通常在上下班或其他途中乘坐他人。目的地通常以私家车主的到达地为准,非法经营车辆一般在固定时间段、固定地点等待路人,目的地由乘客决定;
4、有偿拼车收取的费用一般只是分行驶成本,也接受乘客其他方式的费用负担。非法经营车辆收取一定金额,不接受其他形式的费用。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有偿拼车不当然构成非法经营。
南京军区规定机关干部下基层一律“拼车”出行
派车计划上写着你去一营,我正好顺路去修理所,搭一下你的顺风车!7月21日上午,南京军区某防化团政治处王干事在机关办公楼前拦下了司令部胡参谋的车,两人同坐一辆车下基层检查。这是该团创新机关用车管理机制,提高节能减排效益的生动实例。
这个团所属营连比较分散,机关公务用车频繁,常用车辆的保养、油料费连续多年超过预算。驾驶员孙亮亮说,他和战友想了不少节油办法,但是收效甚微,幸亏团党委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才使油耗大幅降下来。
孙亮亮提及的车辆使用效率,即《机关用车管理规定》中明确机关公务出行拼车制:每天早上交班时间,司、政、后、装四个部门统一协调用车,从团长、政委到普通干事,去基层部队检查工作一律实行拼车出行。据统计,实行公务出行拼车制后近一个月,机关公务用车数就减少了200多台次,用车油料消耗较之去年同期下降了近40%。
孙亮亮还告诉笔者这样一个信息:该团给所有机关常用车编了号,无紧急、重大、特殊任务,逢单日只动用单号车,逢双日只动用双号车,不仅节约了油料,还确保了车辆充足的保养时间。(本报南京7月23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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