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方式是如何分类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2 20:52:03 122 人看过

(一)根据诉讼意图进行的分类

1、善意之诉。

这种情况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

例如公司为榨取原告的资金,表面上作出吸收原告为股东的意思表示,而实际上故意不为原告完善股东手续,不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

再如公司债权人起诉出资不足的股东,而股东以种种理由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

2、恶意之诉。

是指原告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

如:

挂名股东在发现公司利润丰厚时,而主张股东身份。

(二)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内部关系包括:

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

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

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

2、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

外部关系包括:

第一,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第二,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相对于公司与旧股东或者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新股东是第三人。

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商法的表示主义,根据工商登记等对外材料确认股权。

(三)根据原告的类型进行分类

1、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

2、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

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在其他诉讼中附带的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

对于公司单独对股东提出的股权确认之诉,必须保持警惕,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3、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权之诉。

当公司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则债权人有权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公司承担清偿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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