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是否具有转让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30 22:20:57 184 人看过

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买卖需要根据是否住满5年来分情况而定: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售出后需要补交一定比例的综合地价款,并完成相应的手续;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能按照市场价格出售,但可以出售给特定的主体,比如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书

<p>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p>

<p>乙方(买受方)                    身份证号:</p>

<p>协调说话人:                    身份证号:</p>

<p>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p>

<p>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p>

<p>甲方房屋坐落在,#楼单元层室(东户)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摊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p>

<p>第二条房屋转让价格:甲方同意以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p>

<p>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p>

<p>第三条因该房产关系为&ldq

o;经济适用房&rdq

o;,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购房合同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在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时间超过5年以上)时,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若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不办理过户手续,并且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p>

<p>第四条若过户时相关机关要求甲乙双方提交该房产转让协议,则甲方应配合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仅供过户之用,不实际履行,乙方不必向甲方交付该房产转让款和相关费用)</p>

<p>第五条若过户时因政府优先回购或甲方违约从而导致乙方失去房产所有权,甲方应退还乙方的使用权转让金、利息(按照日0.04%的利率自支付支付转让金之日起计算)及房屋的增值价值外,还要承担乙方添加的附属设施及房屋装修费用(不折旧)</p>

<p>第六条在该协议生效之后,若因政府等其他单位拆迁该房或其他原因,向该房产支付赔偿的相关价款,甲方应以自己名义领取后全部交付给乙方。第八条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乙方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乙方行使,一切义务由乙方承担。除上述所述购房手续外,乙方在使用、处分房产时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p>

<p>第七条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确保该房无抵押贷款等经济问题,并且保证已结清该房的全部房款,若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与乙方无关。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p>

<p>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p>

<p>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p>

<p>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p>

<p>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p>

<p>住址:                           住址:</p>

<p>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p>

<p>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p>

<p>说话协调人:(签字)</p>

<p>甲方家庭成员签署:</p>

<p>声明</p>

<p>声明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p>

<p>上述声明人声明如下:</p>

<p>声明人认可与于2011年月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本人同意将该房产的产权按《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条件转让给.</p>

<p>特此声明</p>

<p>声明人签字、指模:</p>

<p>年月日</p>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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